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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是个体拥有的独特符号,一个人可以因其所拥有独特的姓名而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在现实生活中,姓名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标识身份的符号,随着经济发展的推动,它已经被广泛的使用在经济活动中,大量的商家未征得姓名权人的同意就私自以获取收益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姓名进行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姓名权在其中得到了明确规定,自然人有权自由且受尊重的起名、更名,并有权禁止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干涉或盗用。由此可见,现行的姓名权理论更多的是将姓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保护的是姓名权的精神利益,对于姓名权在当前经济活动中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并未有明确的规制,对商业化利用姓名权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和保护。因此为了丰富和完善我国姓名权商业利用法律保护的路径,本文以姓名权的商业化利用为视角,在论证姓名权商品化内涵与正当性的基础上,钻研和借鉴域外的有关制度,以期将商业活动中侵害姓名权的各种纠纷予以有效解决。本文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姓名权商品化的法律界定。首先对姓名权发展的历史脉络进行梳理,通过分析论证姓名权的本质属性、姓名权内涵的发展完善,为姓名权商品化的产生做铺垫,并详细阐述了姓名权商品化的法律关系要素。然后阐述分析了姓名权在当前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和典型类型。第二部分:姓名权商品化的正当性分析。首先从姓名权商品化的现实基础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姓名符号本身具有商业化的可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及传媒工具的驱动是承认和保护姓名权商品化的直接原因。其次分析了姓名权商品化具有正当性的价值基础,从自由和公平两个方面论证了保护姓名权商业化利用的法理依据。最后分别从先占理论、劳动说理论、财产化人格权理论及经济分析理论角度对姓名商品化法律保护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了我国保护姓名权商业化使用的必要性、正当性,奠定了为姓名权商业化利用提供法律保护的坚实后盾。第三部分:域外姓名权商品化法律保护的模式考察。该部分分别选取了代表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和代表英美法系的美国法中关于姓名权商业利用的保护制度作为研究重点。德国规制姓名权在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问题的做法是将姓名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一起归于人格权的保护范畴之内,美国则以公开权保护姓名权商业利用所产生的各种经济价值。在借鉴和吸收两国保护模式之优点特色的基础上,通过比较评析得出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对姓名权商业利用进行保护的法律路径与方法。第四部分:当前我国姓名权商品化法律保护的状况及完善。首先根据我国关于对姓名权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保护的相关现行法律规定指出依据传统人格权理论处理姓名权商品化保护纠纷所存在的问题。然后在深入了解、认识姓名权商品化保护的现状和不足的基础上从合理限制姓名权商业化利用、适度允许对姓名权财产利益进行转让和继承、完善保护姓名权经济利益的请求权、明确侵害赔偿方法四个方面对姓名权商品化法律保护的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