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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改革开放到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机关事务工作发生了三次重大转变——由政务事务不分转向政务事务分开;由管理服务不分转向管理服务分开;由管后勤办后勤一体转向管后勤办后勤分开。 公共管理学认为,政府公共管理首先要明确政府在公共服务的生产者、组织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角色定位。理论研究表明,当服务的组织者与生产者合一时,就会产生管理成本,同时也就产生官僚制;当服务的组织者与生产者不合一时,就会产生交易成本,同时产生市场制度。两种成本的比较,是决定合一还是分离的前提。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服务的组织者与生产者合一,资源的配置与权力的运用紧密相连,因此产生了管理规范而资源配置失范的怪现象。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要求政府把服务的组织和服务的生产分开,让政府专司管理职能,集中做好“决定做什么、为谁而做、做到什么程度、怎样付费”等事项。 机关事务管理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工作是对政府组织所拥有的设备资源、财政资源、技术资源、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理性的配置、组织和使用,使其产生最佳的管理行为效果。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机关事务部门更好地担当服务组织者的职能,尽量避免用计划经济的办法直接从事服务产品的生产。因此,新形势下,机关事务管理是以资产管理为核心,以组织提供物资保障为手段,以保证机关职能活动正常有序运转为目的的过程和活动的总称。 1998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被赋予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的职能。2002年,国务院明确了财政部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决定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国务院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从体制上实现管理与执行职能的分离。2003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正式成立。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负责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业务人员培训。经济发达国家实施政府采购200多年的历史和我国自下而上进行试点后立法推行政府采购10年的时间,揭示出一条有说服力的结论:政府采购制度是随着国家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管理而形成的一种高效、先进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推行政府采购,既是依法管理公共事务,规范公共消费行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有效措施,也是机关后勤实现社会化的重要途径。政府采购不仅改变了机关后勤服务格局,而且催生了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政府采购市场和政府采购协议的有关保护条款为机关后勤企业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空间;同时,政府采购又加剧了服务业的竞争、促进服务标准的统一,迫使后勤企业加快转体改制,提高竞争力,以应对政府采购带来的挑战,同时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科学定位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各级政府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设立的负责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项目采购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对于这一新设计,人们在理解上还有所偏差,甚至有人将其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中介代理机构。实际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一般中介代理机构无论是在机构属性、行使的职能还是在发挥的作用以及追求目标方面都有根本区别。这种区别决定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它对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和国内市场规范运行的重要作用。 二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有的监管部门与执行部门不分,监督困难,导致资金滥用、权力寻租、暗箱操作;有的设两个采购中心,执行部门不明确,造成集中采购制度难以统一,集中采购工作无法规范;有的由行业组织管理,视野狭窄,不利于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在宏观调控、财政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还有的实行公司制管理,不符合非营利事业单位的法律规定。 三是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没有充分发挥。一方面规避集中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政府采购对财政资金管理由价值形态延伸至实物形态,触动了部门利益,引发了抵触情绪,因此,规避集中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采购规模的扩大,制约了集中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工程采购所占比重小。目前,大量财政投资的公共工程尚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建设工程招标机制最大的弊病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规避,行业主管部门以“业主”自居,自定招标方案,自定标段,自测标底,“自家人”担任评委,“自家人”监督“自家人”,监督流于形式,致使严肃的招标行为庸俗化,长官意志的干预无所不能,“外招内定”、“明招暗定”的暗箱操作行为随处可见。 四是集中采购工作效率还不适应实际需要。一方面,集中采购计划编报不规范、改动随意,大大影响了采购效率,造成了资源浪费。另一方面,零星采购所占比重过大。导致的结果,一是采购形成不了规模,采购价格低不下来,达不到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二是增加采购成本,平均每次招标成本为2万元左右,同类货物分10次招标就要增加成本近20万元;三是对供应商无法形成吸引力,难以提高质量和服务水平;四是给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再一方面,委托采购的主体分散无序。横向看有各部门的财务司、办公厅、服务局甚至各业务司局;纵向看有部门本级及下属二级、三级、四级预算单位。而且,同一个部门的不同单位,在品种、规格、款式、型号上的要求往往也不一样,如果不实行归口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与各部门沟通不畅,则工作部署难以落实,集中采购制度也无法很好地贯彻执行。 五是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对滞后。我国现行预算方式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支出过程脱离财政监督;二是资金分散存储和支付,使用效率不高;三是财政资金运行的信息反馈滞后。 完善政府集中采购制度,首先要统一思想,增强对实施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重要作用的认识。并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要健全政府集中采购法律体系。政府采购法制化是实现政府采购规范化、制度化的保障,因此,应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尽快健全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建设,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已加入WTO,在制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和利用国际法的有关准则。在加快立法的同时,还要注意新的法律法规同已有的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 二要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努力扩大工程采购的实施范围,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预算会计制度,加大国库集中支付力度,加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等途径,最终达到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的目标。 三要完善我国政府集中采购中的防腐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约束与控制,是社会转型时期立法的重点。因此,政府采购立法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提供一套完整的操作规范,而且还必须对权力的形式进行约束并辅之以有效的监督,重点加强对财政部门再监督以及对采购人员的权力约束,完善内部机制和健全外部机制,以最大程度地使政府采购组织权力的行使合理、合法化,并对组织内部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行有效控制。同时,还要致力于明确规范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完善监督体系,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系统,规范公共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四要加强科学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效率。可以通过加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制定详细的组织实施方案,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采购方法等科学的管理途径,切实提高集中采购效率。 五要完善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政策导向功能。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功能目标定位单一,不少政府采购机构认为,政府采购制度就是为了提高效益和防治腐败,因而在实践及宣传中片面强调资金节约率。为此,我们要通过相关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宏观经济调控作用。政府集中采购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与国家产业政策积极配合,通过调整政府采购的商品结构,凭借市场来间接地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通过实施有侧重点的政府集中采购政策,保护和扶持民族工业。 总之,在我国建立和发展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法规建设、机构建设、人才建设和规范的程序建设,并进行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同时,还要具有宽阔的世界视野和宏观调控的思维方式,从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如能做到以上几点,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一定可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