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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我国越来越重视政府购买在公共服务生产与提供这一领域中的应用。十八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可以想见,加快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文化产品供给,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会是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项重点工作。本文梳理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在逻辑,认为政府购买实质上是多方诉求的理想回应与治理机制。政府的公众回应诉求与职能转变诉求、公众的公共服务质量诉求、社会组织的正当性诉求与发展性诉求以及企业的影响力诉求与风险性诉求通过政府购买汇于一点并得到有效治理,推动这一理想机制的形成。此前,中央及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应政策文件,对推进政府以购买的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要素作出了规范性部署,各地也据此展开了各具特色的实践。在这个背景下,文章以江苏地方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购买实践为案例展开研究,分别从政府、社会主体与公众的视角出发,分析他们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这一机制运行的过程中的行为与动机。同时,文章认为,江苏实践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并未能完全回应各方诉求,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与理想状态还有一定差距,其原因落在操作层面上,表现为各项保障、主体竞争、绩效评估等环节上的问题,而在治理层面上,潜藏着政府错位、社会组织缺位以及文化企业失位等深层次原因。推动江苏地方政府向文化企业及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的完善发展仍需时日。本文援引了浙江地方政府的实践,总结出浙江模式与江苏模式不同的三大亮点:以奖代补,精神与物质奖励并行;财政投入,多渠道的保障形式;科学评估,细化的绩效评估标准,以此作为弥合理想与现实差距的部分经验借鉴。为了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更好地实现其作为多方诉求回应机制的作用,本文分别从政府、承接主体、公民三个方面的建设提出了建议。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方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导建设者,政府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合作意识与专业意识,完善政策法规、财政投入和平台建设,尽心扶持社会组织成长,在人才队伍、监督流程和绩效评估方面提升管理水平。对文化企业和文化类社会组织来说,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强自身管理建设,提升文化服务的专业水平。而对于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使用者的公民群体来说,涵养公共情怀、增进公共参与是其走向现代公民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