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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交易中常见的合同条款,但却受到了不同于其他合同条款的特别限制,暗示了违约金上的合同自由有着特殊的公平控制需求,值得探究清楚;违约金的限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合同自由被严格限制”“限制标准失范”的问题,故有必要探究违约金限制中的利益衡量标准,以解释构造我国法现行体系下合理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违约金限制标准。本文以违约金性质之明确为出发点,探寻违约金的制度价值和公平控制的正当性基础;然后,探寻英国法和德国法上违约金限制中的利益衡量方法和尺度,并归纳出一般性原理;最后,以前面两项梳理所得为理论背景,检视我国法违约金限制中的利益衡量问题及其成因,进而从解释论上构造我国法现行体系下合理而又清晰的违约金限制标准。另外,对我国司法实践上特殊案型中的违约金限制问题,如保证合同中的违约金限制、“买卖型担保”的违约金式限制,本文也略作探讨。本文由导言、正文及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违约金的性质与公平控制需求。第一,明确违约金“预定性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属性;第二,以“违约后的责任协商”和“法定违约责任”为比对视角,明确“预定性违约责任”的功能价值,亦即明确违约金的制度价值,结论为,“预定性违约责任能够充分落实当事人的履约担保和损害赔偿意思”;第三,以“违约后的责任协商”和“法定违约责任”为比对视角,明确违约金上的公平控制需求,结论为,“预定性违约责任”与“法定违约责任”在内容上的差异,将因“给付均衡”的质疑而引起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审查”,“预定性违约责任”与“违约后的责任协商”在责任事先明确性上的差异,将因债权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增加而引起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使审查”。第二部分探讨违约金限制中的利益衡量。第一,分析英国法模式下的利益衡量方法与尺度,考量其在利益衡量方法上如何顾及违约金的制度目的、保障合同自由;第二,分析德国法模式下的利益衡量方法与尺度,考量其在利益衡量方法上如何顾及违约金的制度目的、保障合同自由;第三,根据两种法模式的经验归纳利益衡量的一般性原理,结论为,利益衡量的方法应当顾及当事人的履约担保和损害赔偿意思,利益衡量的尺度则会因法秩序的介入而出现“类型强调”——若消费者为违约金允诺人,则法秩序出于消费者保护的目的,将债权人的损害限定于通常的违约损害,以限制违约金制度目的而保障实质的合同自由;若商人为违约金允诺人,则法秩序认为商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决定人而无需特殊公平控制,债权人的损害认定应充分考虑商业正当性,以保障违约金制度目的而保障合同自由。第三部分探讨违约金限制的我国法解释。第一,分析我国法现行利益衡量标准中的问题及其成因,结论为,法律理念对合同自由的“保守”和“管制”传统所造成的利益衡量方法与尺度上的保守态度——以仅适用于消费者保护的利益衡量标准来限制各种允诺人类型的违约金。第二,解释构造现行体系下的违约金限制标准,对象为司法酌减规则,方式为“利益衡量理念”的明确和“利益衡量方法”的进一步细化,具体涉及“减额权限”的理解、“减额倾向”的判断、“衡量因素”内涵和关系的明确与细化,以及“利益衡量尺度”的类型强调和“证明责任严苛程度”的个案调节等;第三,初步分析司法实践中特殊案型下的违约金限制问题,结论为,就保证关系中的违约金限制,应衡量和明确不同三方关系构造中的利益联系情况和公平控制需求,就“买卖型担保”的违约金式限制,应衡量不动产这一违约给付物的价值变动属性和当事人所欲采取的合同强化机理,进而慎重考虑违约金式限制的公平控制解释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