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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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作品”是当代著作权制度的内在问题,隐身于当代版权制度之中百余年,在信息网络和数字化时代得以凸显。(1)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由来已久。域外典型的保护模式无外乎加拿大的强制许可模式、美国的侵权责任模式以及欧盟的折中许可模式等,上述三种模式并不能直接适用于我国。国内的著作权例外制度,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亦不能契合于孤儿作品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没有涉及孤儿作品条款,但其送审稿(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均对孤儿作品做了法律规范。总的来说,上述条款存在行政职能机构权限转变和改革羁绊、作品使用者面临繁杂申请事项等不足,且需要相关机构审批并收取提存费后才可以使用。这无疑加重了行政成本以及作品使用者的负担。本文从域外孤儿作品版权保护模式出发、反思我国著作权例外制度以及审视学者观点,即:如何才能既不需机构改革及职能转变,又能使得作品使用者减去申请使用作品的繁杂事务,亦能平衡作品权利人的利益诉求,进而促进文化发展。本文提出“勤勉查找+备案使用+事后救济”模式。该模式主要思路即:勤勉查找是孤儿作品认定之程序,也是侵权免责之前置;备案使用是不同性质的使用者在勤勉查找后利用网络技术备案使用即可,无需实质性审查;备案使用对作品使用者提出了要求和义务,通过对使用者的机构性质、作品使用性质、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甚至预期收益多寡等因素确定权利人的法律救济,使得不同的作品使用者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在事后支付不同的使用费;事后救济的前提是权利人复出后根据备案使用信息主张权利,分为两种,其一就是主张使用费的支付;其二就是针对未勤勉查找或者虚假申报备案使用等侵权行为主张惩罚性赔偿;若权利人一直没有复出,也无需其他组织代为行使权利,孤儿作品使用者也无须支付使用费。除此之外,孤儿作品身份标示法定对于孤儿作品的保护也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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