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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是目前国际经济交往最主要也最为重要的活动形式。在世界范围内,国际投资在过去三十年中迅速增加,跨国直接投资的增长特别值得关注。中国是目前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不仅仅是热门的投资目的地,更是投资净输出大国。“一带一路”沿线一直是中国重要的经贸合作区域。尽管中国企业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相较于同期有所下降,但投资体量总体较高,境外经贸合作区已经增至82家。“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对沿线国家的投资,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数量上,都是空前的。在投资规模扩大的同时,亦伴随着投资争端的增加。然而,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除了面临一般的商业风险以外,还面临着比其他地区和国家更为严重的政治风险与投资法律风险。当然,作为东道国,这些国家也必然会面临着外国投资对国内政府经济管制权的消极影响。因此,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既是合作也有冲突,既是双赢,也可能产生争端。投资争端能否有效解决,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救济,将关系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成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法治环境体现出复杂性与特殊性,适用沿线既有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难以保障本国公共权益,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本国主权的行使。因此,在“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如何平衡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管制权与投资者利益保障,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除引言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一带一路”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首先对国际投资、国际投资争端以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进行明确的界定与分类,厘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脉络与发展趋势。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既有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着新的挑战。由于“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争端产生原因具有不同于其他区域和国家的特殊性,“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风险的程度与频率都远胜于其他国家和地区。首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外国投资多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基于行业的特殊性,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建设中面临较高的非商业风险,避险能力不足。其次,“一带一路”沿线地缘政治环境复杂。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直受到大国的外部干预。“一带一路”沿线涉及区域甚广,横跨亚欧,地理位置优越,是极富战略意义的地区。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本身政局的不稳定也使得投资争端激增,投资亟待保障。第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法治环境复杂。“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尚在初期并未形成统一的区域性投资规则,各国参与的双边投资协定、区域投资安排以及多边投资规则形成了复杂的体系。又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不同的特点,投资规则也并非完全一致,会导致投资者因缺乏对东道国投资法治的具体认识而产生投资争端。此外,除了极少数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法治建设不足,国内投资法治环境不佳,法治信用较差,这对于投资的顺利进行与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具有较大的消极影响。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根本目的就是有效解决投资争端,营造良好的沿线投资法治环境。“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必须要依托于既有的双边、区域以及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这里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仅仅局限于统一的区域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而是能够实现其有效解决投资争端,完善沿线投资法治环境的各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总和。在这样的基础上,沿线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要求,需要构建一个符合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发展趋势,立足于投资者利益保障,充分考虑“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国情,符合公平合理国际新秩序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第二章“一带一路”双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既有的“一带一路”双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评析。首先梳理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对其中有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解决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整理。当前“一带一路”双边投资协定中对于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规定是“一带一路”沿线最主要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解决的重要法治保障。且由于中国已经与“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因而具有覆盖范围广泛的优势。尽管各协定对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却也是大同小异,这也为梳理中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规定提供了便利。通过对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有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解决相关规定的分析,当前的“一带一路”双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有制度碎片化严重、管辖权范围不明、法律适用缺乏规定等问题。中国已经成为了对外投资大国,再加之本身是最大投资目的地的特点,在“一带一路”倡议法治化的进程中,中国应当转变身份定位,积极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投资协定的升级,在改革“一带一路”双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时完善前置性程序、适当扩大管辖权范围以及明确法律适用,以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一带一路”区域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一带一路”既有的区域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评析。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分布有区域性一体化国际组织,也已经形成了多个区域性协定。其中,东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欧盟、阿拉伯联盟、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南亚联盟等区域性一体化国际组织和自贸区,这些组织或自贸区,不仅是政治上的区域安排,也是经济上的合作安排,对各其内部各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与投资环境都有着重要的影响。而这些组织所设置的区域规则在国际经济秩序重构的大背景之下,已经成为了现今国际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区域性协定对区域内部乃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甚至是世界经济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这些区域经济安排对于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具有差异。本章对“一带一路”沿线存在的重要区域经济组织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类型化整理。“一带一路”沿线既有的区域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呈现出关注东道国公共利益与发展权、注重程序与裁决的透明度与公正性等特点。而目前“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包括实施效率不高、管辖权扩大、裁决不一致等。“一带一路”涉及众多区域性组织,各个区域性组织并非都涵盖了“一带一路”沿线的各个国家。中国仅仅参与了CAFTA,而中国与南亚联盟、中国与阿拉伯国家的合作也还才刚刚起步。对于中国而言,可以就“一带一路”区域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提出改革的建议。一是完善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二是通过设置上诉机制和完善专家选任与行为规范来增强裁决一致性,三是设置常设机构。第四章“一带一路”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一带一路”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评析。ICSID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当前全球最为重要的能够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有不少国家已经加入《华盛顿公约》,各国之间现已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将选择ICSID作为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也不在少数。在“一带一路”沿线未形成统一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之前,ICSID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依然将在“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ICSID具有不同于其他机构的特点。一是ICSID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具有强制性效力,有助于裁决的承认与顺利执行。二是赋予了争端双方提起仲裁的权利,使投资争端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地解决。三是明确了法律适用,除了尊重争端双方的意思自治,也提供了适用东道国国内法律的可能。尽管作为全球目前适用最频繁的、最主要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比传统方式更加有优势,但《华盛顿公约》签订已久,加之“一带一路”沿线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特点,ICSID在“一带一路”沿线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忽略东道国公共利益,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权利责任不平衡的问题导致沿线国家对ICSID有抵触情绪,适用率不高。二是管辖权范围的不断扩大,与《华盛顿公约》对争端当事方有权自由选择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相背离。三是缺乏上诉机制,救济监督机制不完备。当前ICSID启动新一轮规则修订,旨在提供更为切实有效的投资争端解决方法,实现对国际投资的安全保障,提高国际投资规则的可预见性。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到此次修改中。针对上述问题,借鉴成功之经验,汲取不足之教训,提出了限制管辖权扩张、关注东道国公共利益与投资者私人利益的平衡、完善仲裁员和调解员的选任与行为准则、设立上诉机制等完善建议。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者与重要参与者和全球最大发展中国家,中国比其他地区国家更为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诉求与利益所在。因此,中国提出的改革方案,不仅仅是基于中国立场,也将会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集中反映。第五章“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鉴于“一带一路”沿线既有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难以实现投资争端的有效解决,因此亟需对既有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作进一步的完善。在前三章对“一带一路”沿线既有的双边、区域以及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基础上,提出解决“一带一路”投资争端的最佳方案是构建一个能够实现多元化治理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要依托于既有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协调沿线各类投资法律资源,最终实现投资争端的有效解决与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根本目的。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必须要坚持公平合理原则、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争端解决方式多元化的原则,这也契合了“一带一路”倡议法治化建设的要求。同时,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思路,必须要符合“一带一路”沿线既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整体性要求。以国际合作为重要支撑,推动沿线各国共同参与到“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中来。通过各国的通力合作,使“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实现更加公平合理地解决投资争端的根本目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应以投资规则的改革与完善为核心,投资规则需要更具包容性与灵活性,促进国际与国内法治的互动,求同存异。最重要的是要改革既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推动投资规则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多元融合。引入投资争端预警机制进行风险管控,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完善沿线投资法治。“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应当是服务于“一带一路”法治化建设的综合性合作体系,其根本目的是实现沿线投资争端的有效解决,营造良好的投资法治环境,推动沿线投资法治的不断发展。从长远来看,在亚投行的既有框架下形成一个大区域范围内统一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而另一方面,要构建统一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长远的计划,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并非短时间就能形成。因此,在“一带一路”延续未形成统一的投资争端解决规则时,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最佳方案是搭建一个创新合作平台,协调沿线投资法律资源推动沿线投资规则完善,融合多元化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形成调解、仲裁与诉讼的“一站式”投资争端解决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