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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对其身心健康意义重大。然而生活中因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其隐私权经常受到来自家庭中的监护人、学校里的老师还有社会上其他不特定主体的侵犯,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其隐私权让位于家长的监护权还有学校的教育管理权的范围则逐渐减弱,即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行使受到的限制会越来越少。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案件的类型化缺失,以及立法研究和社会文化方面等其他原因,给实践中案件问题的解决带来了障碍,包括侵权行为难认定、侵权责任难追究以及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等等。因此,在明确未成年人隐私权为一项受到学校和家长监护行为限制的具体人格权的基础上,将侵权行为类型化,明确不同类型侵权行为的基本内容、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方式是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法律正确适用的前提;借鉴美国“合理怀疑标准”将基于监护、教育目的合理限制、干预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排除在侵权行为之外,是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法律正确适用的关键;在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案件中排除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以及对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是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保证。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在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难认定,没有一个标准来判定家长或者是老师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侵权责任难追究,家长的侵权责任因为监护人的身份难以追究,其他主体的侵权责任因为监护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难追究;法律适用上不统一,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或者是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等等。第二部分,分析了在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权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未成年人隐私权是一个动态的以及受到限制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同时也是维护弱势群体权利的要求;二是未成年人隐私权受侵犯的类型化不足;三是未成年人隐私权内容和范围不具体;四是是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缺乏针对性。第三部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性质及受侵犯的类型等基本内容作了论述。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属于具体的人格权,然而鉴于未成年人年龄以及智力因素的影响,这项人格权又受到了来自家长监护行为和学校管理行为的限制,即为了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其隐私权在某些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要让位于家长的监护权、学校的行政管理权亦或是其他。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问题,可以将侵犯的情况类型化为三大类:家长基于监护目的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学校基于教育目的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以及社会上不特定的主体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第四部分,关于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法律适用的域外考察。关于一般隐私权的保护大致有三种保护模式,即直接保护如美国、间接保护如英国和概括性的保护如日本。反映到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上,不管是基于监护目的还是基于教育目的抑或其他目的,都会在立法上有所体现:监护制度上大陆法系严格区分亲权与监护,而英美法系的国家大都有国家监护的规定;在学校管理制度上,各国也都有相关的立法来保障,比如说美国的“合理怀疑标准”的适用。最后一部分,针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逐一提出完善的措施。首先完善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包括对监护制度以及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其次是借鉴国外的“合理怀疑标准”将家长还有学校合理干预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排除在外,然后明确归责原则: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他的侵犯类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再次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常用停止侵害和赔礼道歉,慎用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不用赔偿损失;最后规定法定代理人制度的例外来保障未成年人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