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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督促程序的规定,该程序在以后的审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督促程序的适用状况欠佳,当事人、法院对该程序的适用缺乏积极性。故本文试用比较的方法,对各国关于督促程序的立法、司法进行对比,从而得出我国立法的优缺点,并提出完善的几点建议。全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 督促程序的概述。首先论述了督促程序的概念及性质,即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债务,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而适用的程序。关于它的性质有数种意见,但笔者认为它属于非讼程序,但又具有诉讼程序的特点。其次论及了督促程序的多个特点,尤其对担保案件的特殊适用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同时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应对债权人单独向保证人申请发出支付令的情况作出规定,依据担保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应作出不同的规定。第二章 督促程序的运行。本章论述了支付令的申请、案件的管辖、申请的审查和受理、支付令的内容,在论及具体问题时,中外进行了比较。另外主要论述了支付令的效力,学术界看法不一,但笔者认为支付令的效力主要是执行力,没有既判力。从德国、法国及日本的民诉法规定中可看出,支付令不具有既判力在一些国家已由法律明文规定并付诸实践。本章还具体论述了支付令的异议,即从债务人异议的争议观点、债务人异议权的行使、异议的撤回、声明抛弃异议权等几个方面加以论述,最后论述了督促程序终结的几种情况。第三章 对我国现行督促程序的评析。首先阐述了我国适用该程序的现状,总体来说适用效果一直欠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分析了我国在适用督促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法院规避该程序、债务人规避法律、债务人异议权过大且缺乏制约,没有财产保全制度作保障,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差等。第四章 完善督促程序的构想。主要从几个方面论述了完善督促程序的构想,以期能摆脱现今适用督促程序的窘境。如改革当前督促程序的收费标准,笔者建议可按照请求的标的额,为通常诉讼收费标准的1/2收取。改革现行法确定的诉讼费用承担制度,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因诉讼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应把诉讼程序作为督促程序的后备和保证;应统一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应设置财产保全制度;应明确规定支付令的送达方式。笔者认为,除公告送达、域外送达外的所有送达方式都可,但须以实际上送达为限。直接送达不仅包括送达给债务人本人,还包括如本人不在,可送给其同住成年家属;应加大执行力度和对逃避执行者的制裁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