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托马斯·贝克特(1118-1170)是中世纪英国知名的圣徒。1170年12月29日,这位坎特伯雷大主教在自己的教堂被安茹帝国首位君主亨利二世的四名骑士杀害。从他牺牲的那一刻起,对于其死难的原因一直存有争议,形成“司法权争夺说”、“殉道说”及“根范式说”。本文主要由历代争论的焦点出发,从英国的法治环境、政教关系及贝克特的个人因素等方面,来探讨促成他死亡的原因。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构建了贝克特活动的政治空间。1066年诺曼征服之前,在罗马法遗存、基督教因素与日耳曼传统三者影响下,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国形成了尊崇法治的社会氛围。此时国王与教会的力量还未在法律领域形成自己的利益专属。1066年的诺曼征服加速了英国的法制建设,政教事务分离,教会法庭独立,王室与教会在司法领域展开竞争。作为英国政府走向中央集权的副产品,王室法庭、巡回法庭开始夺取地方上的司法权利,令状制与陪审制成为王室与其他法庭竞争的有力武器。教会与世俗司法权限界定不明晰,在惩治手段上存在巨大差异,成为宗教界反对世俗审判的理由。12世纪中期斯蒂芬乱世之后,亨利二世举起恢复祖先良法的旗帜,开始侵夺教会的司法权利。贝克特坚持教会的法律主权,与亨利试图建立完整的英国法制体系的意愿相冲突,是促使他死难的根本原因。在法治认同的社会背景下,英国的政教关系影响到贝克特事件发生。国家与教会的本质关系是社会内部存在的权力划分,从公元597年奥古斯丁将英国再次纳入基督教世界开始,宗教因素作为一种精神力量成为社会的必要组成,与世俗权力一起参与日常生活的治理。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王权与教权都处于成长阶段,国王借助教会增强其执政的合法性,教会也利用王权扩张自身的权力,政教关系相对融洽。至诺曼诸王时代,历代国王奉行王权高于教权的原则,对圣职授予权、司法最终审判权、主教任免权等进行干预。教会内部对于其权力的归属问题产生分歧,出现安瑟姆、西奥波德等大主教与国王的斗争。斯蒂芬乱世时期,教会宣称他们至少获得教会内部自由选举与教籍人士不再受世俗法律审判的权力,由此抬升了教会势力。贝克特受制于教会权力增强的假象,对亨利二世时期的政教力量对比作出误判,抗拒国王对于权力的重整,直接促成了自己的死亡。贝克特的个人素质在整个事件当中也起到了积极作用。贝克特早年跟随大主教西奥波德培养出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1154-1162年间,他与亨利二世一度合作愉快,虽然两者强势个性存有冲突,但这一时期政教关系和谐。1162年贝克特被任命为坎特伯雷大主教,他开始表现出极大的宗教热情,积极捍卫教会的权利。1163年伍德斯托克会议上他鲁莽的拒绝了国王的三项请求,开启了新一轮的政教冲突。其后以“犯罪教士三案”为导火线,亨利二世在1164年1月颁布《克拉伦敦宪章》,明文限制教会的权力。同年10月的北安普顿会议上,教会内部发生分裂,贝克特遭受国王发难,被迫逃亡。1165-1170年间,在各方力量的斡旋下,贝克特与亨利二世关系出现缓和,却又由于国王幼子加冕事件最终破裂。1170年圣诞前夜,贝克特固执的将国王近臣悉数开除教籍。亨利二世听闻消息后愤怒,四名骑士擅自揣测国王心意,将贝克特谋杀。贝克特在整个事件当中表现出过度自信、鲁莽、意气,这些自身的性格弱点,为其遇难埋下伏笔。贝克特遇难之后,教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为其封圣,借此促成自身权势上升,国王在政教冲突中一时处于劣势。长远来看,贝克特与亨利二世的斗争保障了王室司法的健康发展,促成了王室法边界的确立。至此,王室司法开始从政教之争中彻底脱身,专心致力于世俗领域的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