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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国家中,警察的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而这种限制的程度恰恰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标志。也就是说警察职权的大小在某种意义上标志着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警察权在一个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却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因此,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即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权化为乌有。(参见陈兴良:《限权与分权: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法律科学》2002年第1期)。警察权授予的目的在于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即维持良好的治安秩序并提供其它公共服务。一旦这一目的被违反,该权力的行使本身即丧失了其发生作用的现实理由。异化的权力跳出了原权力的制度规约,就表现为警察权的失范。警察权失范的直接后果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利益,并导致公民对国家警察管理的厌恶与反抗。如此恶性循环,警察权愈加成为封闭的堡垒,也愈可能在广泛的社会控制中直接制造犯罪。本文不以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与权限划分为论题,而从警察权的基本理论入手,阐述了警察权的概念,所谓警察权,一般是指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施行的一种强制力量。分析警察权行使时必须遵循公共性原则、主动行使的原则、比例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严格依法行使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警察权失范的概念,所谓警察权失范,是指警察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作出警察行为、实施管理活动,警察权的运行背离法律规范。警察权失范的本质,首先警察权运行失范违背了秩序对规范权力的要求;其次警察权运行失范违反了保障权利的要求;再次,警察权运行失范违反了平衡利益的要求。而后,本文着力分析造成警察权运行失范的原因,针对如何解决中国警察权运行失范问题,本文提出转变观念是警察权规制的根本,健全法制是警察权规制的保障,队伍建设是警察权规制的基础,司法审查是警察权规制的关键,有效地监督机制是警察权规制的坚强后盾。总之,警察权的规范运行是我们法治国家对警察权规制的追求目标,也是对公民权利保护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我们应该多管齐下,构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警察权规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