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几年,不断有媒体报道,有单位、国家机关用保险单替代现金发放奖励金,有人到银行存款存成保险单。一时间,保险单的财产性质问题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而现有保险法学理论没有说清楚保险单是否具有财产性质,法律对保险单性质问题的规定,又比较模糊,甚至存有冲突。因此,保险单是否具备财产性质,或者哪些保险单具有财产性质,哪些保险单不具有财产性质,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财产属性,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财产的本质特征及其构成要件入手,对传统保险单和新型保险单的财产属性进行分类分析,得出传统保险单在多大程度上具有财产属性和其具体具备财产性质的条件,以及新型保险单始终具备财产性质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得出各类保险单财产权应当归属于何主体行使。全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厘清我国现存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单性质的规定和学者对保险单性质的界定,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以及造成人们对保险单财产性质认识混乱的原由。在此基础上给出问题解决的必然出路,定是财产法学理论方向。第二部分,首先明确财产属种包涵权利,接着找出财产本质构成要件,然后运用财产本质构成要件理论具体分析各类型保险单的财产属性,得出消费型保险单只有在保险事故有效发生时起,至保险赔偿金实现时止,这一时段中才具备财产性质,其他时段只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而投资型保险单始终具有财产性质的结论。第三部分,根据保险单各部分财产来源不同和使用目标各异的特性,对保险单财产归属进行合理划归。具体为,投资型保险单既有财产(现金价值)由于直接来源于投保人的投保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因此应当归属于投保人;投资型保险单和消费型保险单的期待财产(保险金)的实现条件为保险事故的有效发生,其财产目的在于“损害填补”,因此应当首先归属于遭受保险事故损害之主体,即人身保险单期待财产权应首先归属于被保险人,其次才能归属于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财产保险单期待财产权应首先归属于保险标的所有人,其次才能归属于受益人;责任保险单期待财产权应首先归属于受害人,但被保险人实际履行完受害人赔偿责任后,可归属于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