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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见义勇为、紧急救助事件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人们冷漠的心态及社会风气下降的现状急需完善相关立法。在《民法总则》出台颁布以前,有关紧急救助民事责任的规定分散于《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侵权责任法》(1)中,主要适用无因管理、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等规定。此外,关于紧急救助的法律规定,还散见于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之中。可以看出,有关全国性的统一立法很少,且未形成体系。2017年3月,《民法总则》获得通过,这对紧急救助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第184条(2)的规定,我们通常所言的见义勇为,立法创新地规定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并对这一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作出了免责规定。同时,《民法总则》第183条(3)也完善了紧急救助者受损的特别请求权,有利于免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重要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前立法对紧急救助的相关规定是比较模糊的,“同案不同判”也并不鲜见,正是因为立法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相关主体间法律关系的不够确切,同时也导致了责任承担的不够明确,因此,使得法律的权威打了折扣,司法的统一性也受到影响。此外,针对《民法总则》第184条,紧急救助的实施方式也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由立法来实现对这个“度”的把握和衡量,在社会鼓励紧急救助风气形成的同时,对救助者在这一过程中造成的损害,主要是指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也应当予以关注,通过法律来对救助者进行提醒,以此来实现鼓励紧急救助的同时,减少甚至消除不负责任的救助。从理论意义来讲,社会上存着这一些与紧急救助行为较为类似,但不适宜认定为紧急救助的行为,对此,要想做到准确的区分,就必须对紧急救助行为进行准确的厘定,包括其性质的认定和范围的界定,如此才能明确好紧急救助适用的法律空间,并在这一空间内合理设定民事责任。并且可以通过这种理论规范,来为学术交流探讨平台的建立提供理论支撑。在实践意义方面,紧急救助本就广泛存在于社会实践之中,但其产生更多地是基于一种道德情感使然,如果能够在立法层面得到规范和统一,则会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通过法律来更好地保障救助者,让救助者所受之损可得赔偿和补偿,更加尽心尽力去进行救助,让救助者所担之责可得到豁免,更加安心放心去进行救助。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得到更有力的巩固,不仅仅是对已经践行紧急救助者的保护,更能形成对更多公民的鼓励,体现立法本意;另一方面,紧急救助行为的实践常伴随有纠纷的发生,完善好相关的法律,正是为这些纠纷的解决做好准备,让司法实践可以实现有法可依,突破各地紧急救助认定难、责任承担统一难的司法困境。本文主要通过概念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通过对紧急救助行为概念、性质的分析来理解紧急救助行为的特殊性,并与域外相关模式和规定进行比较借鉴以完善由紧急救助行为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承担。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介绍紧急救助的定义及历史沿革;第二部分将对我国紧急救助中的民事责任承担现状进行梳理,从而发现当前法律对紧急救助中民事责任承担规定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从紧急救助行为相关理论出发,探讨紧急救助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为本文提出完善紧急救助民事责任的对策奠定理论基础;第四部分论述域外对于紧急救助责任承担的规定,在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相关启示;第五部分笔者将结合紧急救助的概念、性质、法律关系等前述理论分析,同时对比借鉴域外的规定,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紧急救助中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