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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们生活在信息化程度非常高的“大数据”时代。在这特殊的时代里,信息类型十分繁多,使人难以抉择。由于近些年个人信息网络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个人信息时常会出现被其他人侵犯的情况,此类侵犯情况潜在的主体包括私权利以及公权力这两种主体。国家和别的社会团体不断采集与使用个人信息,因为缺乏有关的约束力,其在便于自身的发展及管理时,也埋下了个人信息被其他人侵犯的隐患。怎样更加合理地使用行政产权以保证个人的信息不受侵犯,渐渐变为了现如今大众议论的焦点。针对此种状况,政府设置了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一系列规定,以提高在“大数据”时代中的个人安全系数。但是,即便这样,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上,现如今国内形势依然不好,常常发生信息被他人盗用的情况。政府设置有关的部门规定,是为了可以更有效的落实与使用,然而因为此类部门规章只有很低的立法层级,而且由缺乏一定的力度,有关机制的还未健全,因此引发了个人信息在行政法层面的保护范畴难以展开确定的现象。引发信息安全问题的某个因素为私人信息的暴露,目前大众在大部分消费场所均通过信用卡与银行卡进行付款,显而易见,这些银行卡均有着他们的详细信息,只要银行卡上的信息遭到泄露,则他们的所有信息就等同于遭到曝光。而且,大多数情况下,不管是人们的工作亦或是日常生活,均需通过身份证明,因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统一统计信息,此类对信息缺乏保密性的状况均为致使个人信息泄露现象频发的关键因素。若想化解信息安全难题,政府政策上的扶持是很关键的,然而却不是最关键的,就算出台了有关的扶持政策,但缺乏实施贯彻力度,则其带来的作用也会是微乎其微的。本篇论文基于信息安全的保障角度,利用法学以及政治学的知识,论述法律法条文有关学术文件就个人信息展开行政保护的模式以及需要注意的内容。充分考虑当代信息化社会的有关目标,深刻认识信息行政安全的必要性以及迫切性。阐述政府行政法中相关条文涵盖的领域以及执行条款。本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阐述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相关理论,阐述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概念和内容,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以及政府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矛盾。第三部分阐述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无统一原则,二是个人信息处理主体缺乏规划,三是缺少行政的督查,四是个人信息权侵害救济制度缺位。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对策。通过借鉴国外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相关经验,确立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建立个人信息处理的行政许可制度,建立个人信息行政法法律监管管理制度,完善个人信息权利侵害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