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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近40年以来,中国的经济不断地快速地高质量地发展着,各市场主体也日益活跃,投资形式亦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其中对赌协议已然成为股权投融资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内容。随着高盛、英联、摩根士丹利等国际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涌入中国,“对赌协议”被引入中国。其因蒙牛与摩根士丹利为代表的投资方完美地演绎对赌而双赢后在中国股权投融资市场越来越风靡。当然也有很多对赌失败的企业,比如永乐电器、太子奶、俏江南等。此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对赌协议被频繁地应用在股权投资领域,已然成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初创型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与平台。但由于对赌协议内嵌估值调整技术条款而至专业性较强、投资者与融资者发展的不成熟、我国证券市场IPO(首次公开募股)曾暂停等诸多原因,有关对赌协议的纠纷纷呈出现,其首次为公众熟知的即是被业界称为中国对赌条款第一案的“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等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等增资纠纷案”(以下简称海富案)。海富案开启了理论界与实务界有关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性质问题、法律适用、风险防范、法律规制等的热烈争鸣。目前,“对赌协议”纠纷呈现多样化趋势,近年来,全国先后出现多起涉及业绩、上市对赌目标的投资合同纠纷案件,有的请求解除合同、有的要求确认合同效力、有的请判股权回购、有的诉请现金补偿,其裁判结果也各不相同。那么在股权投资领域,提及对赌,其究竟是魔鬼还是天使,莫衷一是,对于对赌协议的理解、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仍有一定的认识误区。基于此,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出来的全国各地各级法院(2013年8月—2017年1月)生效裁判文书抽样提取出25份典型的审判实例入手,在简要介绍案情、归纳争议焦点、总结法院认定及判决结果的基础上,嵌入式地深入分析对赌协议的类型、特点及性质后,针对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所反映的共性问题,归纳出股权投资中有关对赌协议的核心裁判要点,希望能够促使投资人谨慎投资、不为谋求短期暴富而血本无归,也希望能够对股权投资领域及司法实践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