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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城乡收入差距引发了很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基于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可以有效缩小城乡差距的基本论点,对农民财产性收入法律保护问题展开了研究。财产性收入模式类似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社会财富,财产性收入基于固有财富而产生,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房屋租金、土地使用权流转所得,等。因此,相比其他收入,财产性收入具有很强的财富衍生性,长远来看,更具有提高农民收入的潜力。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问题,从政策和制度层面给予了很大支持。但是,从法学视角看,没有立法和司法保障的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本课题就主要从制度层面研究如何构建保护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体制和机制。具体而言,论文从法学视角,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中原经济区尤其是河南省农民财产状况、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了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原经济区建设背景下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法律对策。论文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在对新乡市部分新型农村社区、农业规模经营基地、农业合作社实地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农民最具财产性收入增长潜力的三类财产——农业用地、宅基地、房屋进行了实事求是的调查分析。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阐述文章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该部分主要阐述中原经济区建设、新乡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中,河南省尤其是新乡市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一些有益经验及其推广价值。第二部分是理论界定,阐明与农民财产性收入相关的重要概念。第三部分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释明农民持有的三类主要财产的相关收入现状及其法律规定,从中发现法律规定中阻碍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问题,进而针对问题进行原因剖析。第四部分是对策,论述中原经济区建设背景下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法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