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研究在分析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管理与实践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独创性地完整地将WTO争端解决程序转换成七阶段动态博弈模型,给出了各阶段争端方的策略选择条件,得到了16个命题,发现在磋商阶段,申诉方不会选择撤诉策略,达成磋商解决的可能性较大;专家组工作阶段,申诉方会尽早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请求,并由专家组决定;上诉审议阶段,如果被诉方获得支持上诉的国内利益集团的政治支持利益大于其上诉成本,败诉的被诉方就会立即选择上诉到上诉机构的策略,而败诉的申诉方选择上诉的概率严格小于被诉方上诉的概率;执行阶段,如果被诉方不执行WTO专家组决定或上诉机构决定,申诉方都会立即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授权报复的请求,当申诉方政治报复能力强于其经济报复能力时,双方才会在执行阶段达成补偿协议;报复请求阶段,申诉方会在立即选择请求报复的策略;报复实施阶段,如果申诉方具有超强政治报复能力或被诉方执行WTO决定的成本很低,或双边协调成本很高,被诉方会立即选择执行WTO决定的策略;如果申诉方政治报复能力不够强且被诉方执行WTO决定的成本不够高时,被诉方会选择不执行WTO决定的策略。对经WTO授权报复后如何实施报复进行了探索性的理论分析。对经济报复能力和政治报复能力进行了定义,并成功引入模型,讨论了申诉方经济报复能力和政治报复能力对争端方策略选择的影响,给出了几何解,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报复清单的选择原则,讨论了被报复方的策略反应。根据1995-2005年WTO争端解决335个案例,本文首次从策略选择、时机选择、羊群效应等方面对争端解决策略选择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争端解决的策略选择与理论分析一致。争端涉及的协议主要是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协议、农业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保障措施协议等,涉及的产品主要是农产品、贱金属制品、运输产品、纺织品和化学产品。争端申诉方主要是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和欧盟),近六年来发展中国家成为争端申诉的积极响应者。争端被诉方也主要是发达国家,且近年来发展中国家被诉地位有所下降。WTO争端解决效率不高,除了在专家组报告阶段和上诉审查报告作出、传阅和提交DSB通过阶段,WTO争端解决的效率较高,基本执行甚至是严格执行了WTO规定的有关时限,其他阶段均超过了WTO规定的相应时间。多方共同申诉的争端基本上都将案件进行到最后的报复实施阶段,表明共同申诉具有分担申诉成本、有利于实力弱的国家联合报复、降低申诉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等优点。争端解决“羊群效应”与多个申诉方共同申诉有异曲同工之妙。此外,经济水平越高的争端方在磋商阶段选择磋商解决策略的概率越低(选择由专家组决定的概率越高),专家组支持申诉方后,被诉方选择上诉的概率与申诉方的经济水平成正比。在被诉方上诉到上诉机构且上诉机构仍支持申诉方后,被诉方选择策略因申诉方经济水平不同而有差异。就国别来看,各国的争端解决策略存在较大的差异。专家组报告支持申诉方的概率很高,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报告的概率很小。对反倾销争端和保障措施争端案例进行分析,发现美国反倾销违法最严重,而且不执行WTO决定也最严重。实施保障措施的要件很严格,争端案中专家组报告无一例外地支持了申诉方。美国实施保障措施违法的也最多,大多数案件以被诉方执行WTO决定而结案。本文选择了两个具有代表意义的典型案例(伯尔德修正法案和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剖析争端双方的策略选择及其原因。Byrd修正法案和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美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弱点、置WTO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规则于不顾为其国内企业提供保护。保障措施实施国的关税水平取决于其国内产业界的游说能力,游说能力越强,其实施保障措施的动机越强、保护力度(关税水平)就越高。同时,目标国越具有成本优势,实施保障措施的动机越强、保护水平越高。保障措施实施国在产业利益最大化贸易政策取向下比国家福利最大化贸易政策取向时更容易遭到目标国的反报复,且反报复的关税水平更高。反报复国的反报复产品取决于贸易对称性或产品的相对市场容量,反报复关税在一定范围内,则反报复关税水平与反报复产品的市场容量成反比,与保障措施实施产品的实施国国内市场容量成正比。同时,保障措施实施国实施保障措施如果被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败诉后,保障措施目标国对实施国进行贸易反报复的动机与实施国的保障措施的实施动机成正比,即保障措施与反报复具有对称性。根据WTO争端涉及协议和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与争端形式,有选择性的重点分析中国加入WTO的“过渡性条款”引发的贸易争端博弈问题(容易引起中外贸易争端主要因素中的“非市场经济”反倾销、特别保障措施),分析了“非市场经济”的起源、发展与成因,博弈策略,提出了我国应对策略;比较了特别保障措施与保障措施的区别,建立了特别保障措施动态博弈模型,给出了策略解,并与保障措施博弈的策略进行了比较,论证了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动机比实施保障措施的动机更强,由于我国的承诺,外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对华实施特别保障措施时,我国不能援引WTO争端解决机制,只能选择磋商解决策略,本文还提出了我国应对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的七条具体对策,对我国应对外国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具有参考价值。本文提出了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指导思想——“加强磋商,依法应对,谨慎出击,区别对待,把握主动,有所作为”。我国策略选择的原则是:在被诉时采取“专家小组/上诉机构为上,磋商解决和相互满意解决次之”的策略,力求对我国有利的结果;在申诉时坚持“磋商解决为上,专家小组/上诉机构次之;相互满意解决为主,请求报复为辅”的策略,力争迅速有效解决争端,并提出了策略时机选择的原则。提出了增强我国贸易争端处置综合能力的五条具体对策,对我国商务部、有关政府和企业应对贸易摩擦与争端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