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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合同法上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各国合同法的实践中得到了非常广泛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作了规定。尽管违约金的概念并不陌生,但对违约金的本质、违约金与意思自治的关系、违约金法律调整的目的以及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关系,在理论界及实践中仍然存在模糊的认识。本文旨在通过对违约金与意思自治关系理论的分析,以违约金的意思自治属性——契约自由的形式正义到对违约金的法律调整——契约自由的实质正义为主线贯穿文章的始终,廓清违约金的理论问题,以期建立一个较为清晰、符合违约金本质的违约金制度体系。全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违约金基本问题的考察,论述了违约金的起源、概念、法律特征、本质及功能。本文认为,违约金本质上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的契约自由,并在契约自由基础上体现出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两种属性。因此在认定违约金时首先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关于违约金的功能方面,除论述了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功能和担保功能外,还论述了违约金的预防功能,即通过使违约者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约人,预防违约行为。第二部分:论述违约金与意思自治的关系问题,本文认为意思自治是违约金产生的前提,即违约金最初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约定,是意思自治的产物,这是违约金的本质。违约金是一种意思自治,因此违约金的属性也属意思自治范畴,即违约金的赔偿性和惩罚性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所决定的。当然,意思自治原则下违约金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时只能体现契约自由形式上的正义。第三部分:论述了意思自治原则下违约金的法律调整,对违约金进行法律调整的目的是追求契约自由的实质正义。本文从违约金法律调整的价值、法律调整的经济分析及法理基础,指出了对违约金调整应采取司法权有限干预原则、赔偿性原则。第四部分:在前面论述了违约金意思自治形式正义及实质正义的基础上,讨论违约金责任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关系,特别是违约金责任与其他违约责任并存时,如何处理违约金责任与其他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主要包括违约金责任与定金责任、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合同解除的关系。这也是本文讨论违约金与意思自治的关系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