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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法中,无权处分制度处于沟通物权法和债法的关键位置,与法律行为理论、买卖契约、不动产登记、不当得利、损害赔偿等制度紧密相连。王泽鉴教授曾用“法学上的精灵”形容无权处分制度。之所以给予该制度如此高的评价,除了该制度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外,还因为通过对该制度的考察可以获得对一个国家民法指导理论和法学发达程度的认识。该制度的这种功能可称为法学试金石作用。在考察中国的无权处分制度时,这种试金石的作用尤为明显。新中国建立后曾对苏联法学理论进行全面继受,而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了借鉴世界上一切优秀法律制度的立法过程。在法律转型的过程中,中国建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中国的无权处分制度是仿效德国建立的,但却并没有采纳作为该制度基础的物权行为理论。这样,由于社会主义法律传统的影响,无权处分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利于交易相对人利益保护的漏洞,并进引起了中国法学理论界对之长达近二十年的争论。这种争论常常体现为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讨论,但由于学者所采用的讨论前提,即何谓无权处分的看法不同,往往产生讨论没有交集的情形。故笔者选取几个对中国法学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秩序进行比较分析。由于新中国法学界在改革开放前几十年的时间都是接受苏联的法学理论,所以考察无权处分制度不能回避苏联因素的影响。而无权处分制度创始自德国,故而也应该对德国无权处分制度进行考察。因为《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类似法国法的规定,所以学者曾用法国理论解释我国无权处分制度,故而法国法进入了考察的视角。通过在比较法的意义上对上述几国的无权处分制度进行考察,并结合对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对当代立法影响的分析,笔者认为,《合同法》中仍有部分条文是计划经济时代为保证合同实际履行而制定的,而该法第51条中规定的无权处分制度中存在的矛盾正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中外来制度和原有法律传统间产生的冲突。应该从确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开始,借鉴性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结合对《合同法》条文的修订解决该问题。无权处分制度的广泛关涉性说明,大陆法系法典是一个统一的逻辑整体,只有逻辑统一,法律才具有应对新型案件自主发展的力量,而将法律作为统治工具的观点,并非真正的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