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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公民权利及法律意识的提高,司法逐渐成为公众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首选方式。越来越多矛盾纠纷开始涌向司法机关,这既给我们逐步推进司法改革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也为司法深入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契机。在我国司法即是诉讼活动,是指专门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尽管我们不能将审判等同于诉讼,但无审判则无诉讼,因此在整个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审判活动无疑是最为核心的部分。同时,由于法院的司法审判多数情况下是要形成书面判决的,因此,在推动司法向公众公开的背景下,法院的司法判决也是公众感知司法是否公平正义的最主要载体。良好的司法判决必然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也总能回应社会关切,在社会层面产生积极的影响,而不好的司法判决的影响则反之。明乎此,本文选择以法院判决作为研究司法引领社会向善功能的切入点,进而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司法的功能有一个全新的认知。此外,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确立与完善,我们的法治建设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当前,司法作为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机制,诸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金哲红案”等一系列冤错案件的曝出,所导致的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严重冲击了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而类似舆论一边倒认为撞人者未将老人撞倒,不应承担责任的“许霆案”和“许云鹤案”等案宣判后,所导致的道德滑坡对社会的危害至今仍在延续。“定纷”但不“止争”所导致的问题,使得在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个公平正义、强调司法向公众公开的背景下,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司法的功能。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实际,我们认为司法除传统定纷止争等的功能外,在我们当前这个带有明显的“熟人社会”特点的转型期社会中还应当发挥其在引导社会价值取向方面的作用,具有引领社会向善方面的功能。本文第一部分从具体的案例入手,引出了本文的核心观点,即司法的功能中蕴含了引领社会向善的功能。第二部分介绍了司法引领社会向善功能的内涵、外延及其特点。第三部分分析了实现司法引领社会向善功能的面临的挑战。第四部分分析了司法实现引领社会向善功能的条件及路径。第五部分是对本文核心观点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