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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行为犯是指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因行为的复数性而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在司法实践中,复合行为犯是客观存在的,典型的如抢劫罪、强奸罪,但由于此类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数量较少,在理论上似乎为我们所忽视。然而,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实践也需要理论的指导。长期以来,在单一行为的犯罪构成理论视角之下,复合行为犯罪的司法运用遭遇了困惑,并且某些单一行为理论无法解决的理论“死角”也在寻求突破——理论和实践对复合行为犯的研究产生了一种双重“呼唤”,这也正是本文选题的终极意义之所在。 全文分四个方面,对复合行为的界定、复合行为犯的行为特征、行为类型、复合行为犯与罪数形态、复合行为犯的修正犯罪形态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共约33000字。 第一,复合行为犯的行为界定。复合行为的界定是本文立论的基础,而复合行为的界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刑法中的行为理论。刑法中的行为应当从犯罪单复和行为单复两个层面进行理解。本部分通过对“构成行为”与“实行行为”两个概念的理论“解剖”,从而得出结论:在犯罪单复层面,行为的机能是体现犯罪的个数,作为罪行规范的核心要素,这一行为应当由“实行行为”概念来承载;在行为单复层面,其机能是说明行为的个数和内容,应由“类型行为”观念来承载。最后,本文将复合行为的概念界定为:复合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由数个确定的规范的类型行为结合而成的一种行为样态。 第二,复合行为犯的行为特征及其行为类型。复合行为具有整体上的法定性与一罪性,类型行为的复合性与确定性四个方面的特征:法定性即规范性,是指这种行为的复合性直接在具体法条上予以设置;一罪性是指复合行为在实质意义或本来意义上都只是一罪;复合性是指类型行为的复数性与组合性;确定性是指成立复合行为犯的既遂必须齐备符合全部数个类型行为的行为事实。本部分还通过对已有理论成果的批判继承,从静态规范和实际实施两个角度,各类型行为的组合方式、表现形式、动态实施中是否有序、是否存在时空间隔等四个方面划分了复合行为犯的行为类型。从静态规范上分析:(1)根据各类型行为的组合方式,将复合行为犯分为牵连型复合行为犯、递进型复合行为犯和并列型复合行为犯;(2)根据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