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域经济利益主体间关系及其协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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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世界经济区域化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显著,我国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空间组织模式也逐步向以中心城市或城市群为依托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过渡。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跨省级经济区以及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海峡西岸经济区等跨市级经济区发展已初见成效。但是,各经济区在发展过程中不约而同地都遇到了行政壁垒的制约,“非一体化”行政管理体制严重阻碍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本文通过对该现象的分析指出,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央地方间分权化改革的不断进行,以及政府官员的经济人理性,使得我国各级地方政府逐渐成为区域经济中独立的利益主体,代表本地公共利益在经济区内与其他利益主体进行博弈,导致地方保护、市场壁垒、重复建设,从而成为制约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桎梏。面对这种发展趋势,如何看待和协调我国经济区域内地方政府间关系,就成为推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和政府改革、创新的重要支撑点。  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本文以行政体制改革中的天津滨海新区为例,首先对我国区域经济利益主体间关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分析。通过明确区域内多元利益主体及存在的问题,揭示了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中主体作用和双重角色,以及经济区域化和分权化改革对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地方政府与企业间关系的影响。地方政府作为上级政府在本辖区的“代理人”、本地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同时也是辖区的管理者和公共物品的供给者,作为利益主体和管理主体,地区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重复建设等现象,都成为地方政府逐利行为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阻碍。  本文运用公共选择理论与利益分析方法,将理论研究和个案研究相结合,以天津滨海新区由经济区转变为行政区的管理体制改革为例,深入研究和分析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利益主体间关系的协调问题。指出由“管委会模式”到“政府模式”的转变,虽然暂时解决了经济区与行政区的不同幅问题,但是仅凭区划的调整使得管理体制向旧体制的回归,在导致效率低下的同时,从长远来看也不能根本协调和解决“新生”利益主体间的矛盾。本文通过分析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利益主体间关系协调的实践经验,通过分析欧盟一体化进程的成功经验,美国大都市区治理的发展逻辑和日本都市圈合作的经验与教训,同时,对我国当前现有的区域内协调利益主体间关系的几种模式进行分析,指出解决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利益主体间关系问题,关键在于作为区域核心利益主体和管理主体的地方政府行为的规范和职能的转变,以及通过构建区域性协调管理机构、建立基于共同利益的合作机制和多中心治理的区域合作模式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实现区域内利益主体间关系的协调和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从理论来看,本文交叉运用了区域经济学理论与公共行政学理论,同时避开现有的区域经济学中从宏观层面探讨区际间关系协调的话题,从同一区域内的不同利益主体间关系着手,系统深入地探讨了地方政府间关系、地方政府与同级经济功能区间关系,以及地方政府与区域大企业间关系问题。与现有关于区域经济利益主体间关系研究多以企业为样本,对地方政府间关系研究多以省一级的行政区域作为研究样本不同,本文以区域内地方政府与其他各利益主体间关系为研究对象,以当下正在进行改革的天津滨海新区为例进行个案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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