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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历来是执政者治国的一个目标,也是人民普遍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对未来发展目标作出规划。从哲学层面上思考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我们应当认识到“和谐社会”应是“和而不同”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和谐”应是全面、整体的“和谐”,动态发展的“和谐”。 由于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就具有了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特点。另外,我们要坚信“和谐社会”的光明前途以及要做好克服各种困难走曲折路的心理准备。唯物史观认为,以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统一而构成的社会形态,经历了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走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历程。共产主义社会以前的社会作为片面发展的社会存在着诸多的不和谐。共产主义社会作为对此前社会形态的扬弃和超越,其意义之一就在于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它作为人类和谐的起点预示着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谐社会实质上是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得其所和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健全的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本上是一致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发展,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以人为本,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可持续发展观,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用联系的、全面的而不是孤立的、片面的观点看问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各个领域有机联系所构成的统一整体,各个部门、各个方面都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着,互为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就是引导和推动中国的发展从不平衡走向相对平衡、从不协调走向相对协调,最终实现新的平衡和协调。因此,就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发展与局部发展的关系,协调好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把全面发展与有序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理念的提出,顺应民意,也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准确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科学判断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的,也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创造性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分析当今世界和中国实际的重大理论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