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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继承制度是个非常先进的制度,其立法宗旨在于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制度设计上都非常有效地实现了这一宗旨。在我国80年代初,继承法借鉴前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破除几千年来的“父债子还”的传统,无疑有着重要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而且在当时经济条件下,起到了推动经济发展的效果。但是我们仅借鉴“限定继承”这一概念,没有从实质上借鉴这一套完整的制度,已无法适应今天我国现状。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条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公民个人财产日益增多,自然人死亡之后,遗留的财产问题也日益复杂,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已不能有效的调整继承关系,也不能公平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司法实践在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制度保护方面,显得极其苍白无力。因此,对该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既可以为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也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本文共由四部分组成,共约38000字。第一部分限定继承制度的概述本部分介绍了限定继承的概念,限定继承的期间、方式及效力等相关规则,阐述了限定继承的历史渊源及立法宗旨。并通过比较限定继承与概括继承,让大家对限定继承有一个比较完整、准确的理解。第二部分我国限定继承的立法现状及不足由于受时空及时代背景、经济条件、立法指导思想及继承法理论研究的幼稚等因素的影响,1985年颁布的我国继承法,对限定继承制度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的需要。我国继承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无条件限定继承制度使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保护机制失衡;二是没有实行概括继承制度;三是限定继承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四是遗产债权的清偿无特殊程序性规定。第三部分大陆、英美法系主要国家限定继承制度之比较大陆法系国家在限定继承中,对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通过清偿遗产债务的方法和程序来体现。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绝对限定继承制度,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将清偿完遗产债务后剩余的净财产分配给继承人。本部分在介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相关立法后,从限定继承的程序和共同继承中各继承人的责任两方面进行了比较,英美法系的遗产管理制度最为合理,但其司法成本过高,与我国的现状不相宜;大陆法系限定继承程序有三种类型,与英美法系的绝对继承制度相似,最终达到的效果一样,但法院参与的程度较底,我国可以借鉴。第四部分关于完善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构想针对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不足,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限定继承制度的相关立法,我国继承法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变无条件的限定继承为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并确立遗产管理人,建立财产分离和制作遗产清册制度,从而改良我国的限定继承制度;其次,确立继承接受和放弃的明确期限,使遗产继承的财产权属关系尽快稳定下来;第三,实行概括继承制度,将其作为限定继承制度的辅助制度,更能科学的平衡遗产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第四,建立遗产债权清偿程序,解决遗产债权人之间及遗产债权人、继承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遗产受偿和分配的财产争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