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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一国国民经济基础,是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第一生产部门,在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中具有最基础的地位和不可替代性。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稳定,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和国家的安全稳定。农业保险作为国家救灾方式的创新,将政府有效干预与市场机制相对接,对于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日益受到各方关注。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80年代的蓬勃发展,90年代中期的持续低迷,到新世纪的重新兴起。从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开始,政策性农业保险实验在我国拉开了序幕。此后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业务重焕生机,“稳定器”作用进一步发挥。历史实践表明,政府是否介入、是否支持直接影响农业保险开展的好坏,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必然选择。在政府的支持下,我国的保险业务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保险险种和责任不断扩大,经营的组织形式也逐步多元化,取得了巨大成效。但同时政策性农业保险自试点以来,出现了众多困难,包括市场供需双冷、操作执行难、保险行为监管难、农业保险持续经营难度大,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路障。分析其深层原因,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由于农业保险本身的准公共物品性决定的,这也是众多困难出现的根本原因;二是我国农业生产面临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的,小农经营以及农民收入水平都限制了农业保险的规模:三是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使得保险公司在技术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大被动,对其持续经营具有很大影响;四是政府的扶持力度仍然不足,补贴比例及各种优惠措施还没有达到最优的界限;五是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使政策性农业保险从产品设计、承保、勘验定损到理赔各个环节存在很大随意性,不利于形成长效机制。针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面临的一些困难,本文试图探索一条有效路径尽可能使农业保险发挥其最大效用。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国外优秀经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所遵循的基本思路应为:政府主导,多元化运营,多主体参与。在政府主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积极诱导其他商业主体的共同参与,扩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及规模,最大限度地利用市场机制自发调节,政府实时进行有效调控及监督管理。遵循该思路,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包括激励机制、保障机制、沟通协调机制、监督机制、信息反馈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形成完整的组织运转体系,势必有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良性运转,发挥其最大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