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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刚性兑付事件频发。实践中,集合资金信托是一种先有融资方案和信托计划,再寻找委托人并签订信托合同的“反向信托”。与银行理财产品中的“保底条款”不同,集合资金信托中受托人用固有资金向受益人进行本金和收益兑付的行业文化不但有违法律的规定,并且引发了市场资源错配、推缓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等多种问题。基于此,剖析刚性兑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之道对推进信托业的发展与行为的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集合资金信托刚性兑付的产生与大资管的时代背景和不完善的制度安排密切相关。这些宏观方面的因素使得信托资管业务竞争加剧,市场份额受到挤压。模糊的监管导向迫使信托在保住牌照的利益驱动下,只能用固有资金向受益人兑付。另一方面,集合资金信托单一的业务结构和趋同的资金投向,以及松散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是刚性兑付产生的根本因素。2013年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贷款类融资占据半壁江山,这些资金几乎全部投向房地产和基建类项目。并且,受托人也没有受到严格的告知义务约束,担保措施的审核存在漏洞。结合刚性兑付产生的原因,本文从四个方面提出解决方案,希望对解决集合资金信托刚性兑付问题略有裨益。一是在借鉴美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完善受托人的告知义务。二是抓住当前大资管时代背景赋予的机遇,加快信托业务结构的升级和转型。在优化现存的私募投行业务基础上,鼓励开拓资产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新型业务。三是调整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运用组合投资方式,将信托资金投向多个领域,以分散风险。与此同时,加强项目审核和担保机制的建立,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都严格防范风险。四是通过私法途径化解兑付危机。在遇到兑付难题时,可以选择实现担保物权或者提起诉讼,亦或与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清收合作,以从危机应对的角度破解刚性兑付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