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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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近年来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主要原因在于该制度跨越了合同法和侵权法两大领域,对传统的民法理论提出重大挑战。传统理论认为债权系一种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向债的关系以外的人主张任何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例,迫切需要立法予以明确规定。十九世纪末以来,各国均逐步突破债的相对性,通过立法、学说和判例逐渐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予以承认。
   笔者结合各国的判例和学说,力图在借鉴的基础上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界定、行为类型、构成要件等重要问题提出个人观点,并在文章最后针对我国的现状提出应当在民法典中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尝试设计了若干具体的法律条文。
   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比较法研究。笔者选取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比较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和地区的判例和学说,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两大法系在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方面是一致的,并且都强调主观要件,但是在具体构成上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部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从概念辨析入手认为第三入侵害债权是指第三人明知他人债权存在,而采取不正当手段阻碍债权的实现的行为。其次对有关该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介绍了相对性原则和债的不可侵性,认为债的相对性原则并不是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障碍。
   第三部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行为类型。笔者认为侵害债权的行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直接侵害,即第三人直接作用于债权的行为。第二种是间接侵害,即第三人通过作用于债务人导致债权的实现受到阻碍的行为。
   第四部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成要件。笔者首先对国内外关于构成要件的学说作了综述和评介,在此基础上提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要件应当包括合法债权的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并一一进行阐释。
   第五部分是第三入侵害债权制度的责任承担。首先论述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协调,其次论述了第三人侵害债权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关系,认为债权人在数个请求权当中可以进行选择,最后论述了免责要件。
   第六部分是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现状及完善。首先,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判例中基本上承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很不完善。进而认为应当在民法典当中明确规定该制度,并提出具体的条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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