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集体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性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政行为。公共利益的存在使违反平等交易原则的征收行为具备了正当性基础。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已成为满足各类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虽然相关法律对集体土地征收权的行使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但在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观的影响下,地方政府违规征地事件屡见报端,征地矛盾已成为我国地方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尖锐的征地冲突引发了各界对集体土地征收的高度关注,但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公益目的的内涵界定与补偿标准两个方面,而对征收程序缺乏应有的关注。即便是作为《土地管理法》第四次修订最新进展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也仅是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作出细微调整,尚存改进空间。事实上,一方面,程序性失权是引发征地矛盾的关键,另一方面,集体土地征收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且公共利益与补偿标准的确定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利益选择与协调的过程,故将复杂的价值判断问题转化为程序问题,不失为化解征地纠纷、打破价值判断僵局的明智之举。规范征收权的关键是进行程序性控制,而程序价值的彰显有赖于程序模型的具体建构。然而,梳理中央和地方层面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相关立法,并分析85份以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为争议焦点的司法裁判文书后可以发现,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欠缺规范性,存在立法分散且层级较低、公共利益认定程序缺失、听证程序流于形式、补偿款的确定及支付程序不合理、救济机制不健全等缺陷。其根源在于重权力轻权利的观念指引、重效率轻公平的价值取向、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因而,应当打破失衡的公权与私权配置机制,重塑集体土地征收的价值取向,正视程序的作用,从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立法、增设公共利益认定程序、优化听证程序、规范补偿款的确定及支付程序、健全救济机制等方面入手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