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80年代国家提出外贸收购制向外贸代理制转变以来,在历次的有关外经贸体制改革甚至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报告、文件中,几乎都不忘强调外贸代理制的重要性及推进的紧迫性。但迄今为止,“外贸代理”作为立法用语仍未被明确定义,在实践中这一概念极易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代理相混淆,从而造成使用和理解的混乱。而从国际商务实践角度来看,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正处于一种止步不前的停滞状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外贸代理制度的经济基础已经并将继续发生本质的改变。原有制度所依托的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垄断制的格局已被打破,而适应国际贸易实践需要的新型代理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在实务中,继续沿用原有制度显然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为现行制度陷入了重重困境。主要包括在以下五个方面: <WP=3>1、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民法通则》、《合同法》、《外贸法》以及《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等4部有关外贸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2、法律规范与商业现实的不协调。主要表现为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不规范代理使现有调整外贸代理的法律规范的调整意图落空;合同法关于委托的新规则仍然不能完全适应外贸代理实践的需要。3、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主要表现为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不尽合理:本人在洽谈、缔约阶段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而代理人在履约阶段则明显责任过重,若涉及有关索赔或理赔事宜,则在现有制度安排下,双方的权益更无法得到有效保护。4、背离民商法基本原则。主要表现为背离了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两大民商法基本原则。因此,有必要重构现行的外贸代理制度。事实上,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信息技术革命的新发展和我国已经加入WTO三大社会经济背景,已经使得该制度的重构具备了条件。具体来说,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重构:1、深化外经贸体制改革。主要在于深化我国现行外经贸体制改革和加快专业外贸公司体制转换的进程。2、整合国际贸易中介制度体系。主要在于以委托为法律特征,整合现有的国际贸易代理、国际贸易行纪、国际贸易居间等中介制度,使之成为能够包容适应不同市场主体需要的各种中介制度的制度体系。3、完善单一型的国际贸易代理制度。主要在于进一步完善《合同法》的有关<WP=4>条文,并在实务中合理运用这些法律规则。4、发展特殊类型的国际贸易代理制度。主要在于研究、推行融合了信息流与资金流、信息流与货物流等复合功能的代理制度。5、健全国际贸易行纪制度、居间制度。主要在于继续完善《合同法》中关于行纪和居间的法律规则,并在商务实践中合理运用这些法律规则。6、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主要在于确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使《合同法》有关法律规则能够与仲裁的制度安排合理衔接,使第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上述制度重构设想可以采用法律移植的手段达到目的。综上所述,我国的现行外贸代理制度已无法适应商业现实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予以重构。基于此观点,本文拟采用比较法学、法解释学、法律的经济分析及社会法学等研究方法,对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的概念、现状、问题及重构等方面展开论述,最后得出对于外贸代理制度的总体评价,并提出重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