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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商品房市场的深入发展,商品房买卖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而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此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房地产市场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适用层面产生许多困惑和不解,给交易各方的利益保护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同一类型的纠纷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会出现不同处理结果,甚至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引发司法裁判的混乱局面。基于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的特殊性,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往往在同一个房地产项目具有群体性特点,而买受人通常也会采取集体维权方式与开发商进行交涉,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隐患。通过对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我们会发现,单论单个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的纷争,法律关系看似简单,但实际上个案背后通常都会涉及到众多买受人和巨大利益,买受人据理力争,开发商不容有失,双方之间在法律适用上展开充分博弈。博弈背后折射的是我国商品房买卖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不足,迫切需要尽早实现房地产法在立法方面的加强与完善。我国目前的房地产法的立法依据主要出自《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同时,众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也参与了房地产法的立法体系的构建。现行的房地产立法章程和体系十分庞杂而且难以避免冲突和重叠现场的出现,较为浓厚的行政管理法色彩被附着在了立法取向之上,因此使得民事权利受到了行政管理权力的过多干涉,房地产权人的应有权利也就“顺理成章”地发生了萎缩和弱化。我国的房地产和不动产及其交易市场的形成虽然会因为这种附着浓厚管理色彩的立法制度及其立法成果而受益,但是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大背景下逐步趋向规范,大量的商品房和商用楼不断涌现。因而,我国的房地产法将不得不实现其功能的转变,继而由原先的管理功能转变为服务功能,意即保护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利,调整平等交易的买卖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由此就会引发房地产法在立法的思路、理论基础、指导思想等方面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又是对现行房地产法过渡性的充分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