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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出现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农民工群体日益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一大生力军,为推进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导致农民工在城市受到很多偏见和歧视。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从事城市人不愿干的工作,工作环境极其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有些用人单位从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超时、节假日加班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案就是其中的缩影。本案原告陈进等人一方面由于我国劳动争议时效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国有企业改制的监管不力,“逆向”派遣等原因造成了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劳务派遣等制度的不完善,劳动监察监督执法不严等问题,造成农民工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因此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思考,希望从法律、政府、社会以及个人等方面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出了个人观点。本文首先论述了本案出现的上述问题以及笔者的对这些问题的法律分析及思考。第一章首先对陈进等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案情进行了详细介绍,对案件的事实、法院判决以及争议焦点进行了简单梳理,为下文笔者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做好了铺垫。第二章先后对本案涉及到的劳动争议时效问题,国有企业改制后的法律责任,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首先,通过分析《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不同理解,来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角度出发。然后从法律法规、政策精神及“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分析了国有企业改制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如何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之后通过对本案事实、事实劳动关系特点、劳务派遣三方主体之间的性质和“逆向”派遣本质分析得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的结论。最后从上述分析得出保护事实劳动的重要性和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适用双重劳动关系说但在具体操作中应保持相对公平的重要原则,从而实现劳务派遣主体三方共赢局面,避免如本案一样以“逆向”派遣方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再次出现。第三章揭示出本案所折射出的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社会问题,并从案件所反映的问题作为出发点对完善劳动仲裁时效制度、劳务派遣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行政奖励制度,加强劳动监察部门执法力度等方面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