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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发展,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便开始大规模向城市流动。然而,受城乡二元式社会结构体制和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虽然在城市工作,却无法解决子女随其进城后一系列问题,他们的子女只能无奈地被留在农村,于是相应地产生了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国外的交流日益密切,我国公民向国外流动的规模逐步加大,出现了一部分城市留守儿童。笔者运用社会行为失范理论分析留守儿童出现的问题,针对当前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缺陷,提出几点法律对策。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留守儿童概述。近年来的文献中对于“留守儿童”的概念有很多种不同表述,笔者从法律研究角度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同时分析了留守儿童出现的背景和现状。提出在密切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同时,城市留守儿童群体也不容忽视。第二部分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分析。留守儿童在成长中缺乏了父母的行为示范引导和行为规范化教育,从而产生了与规范不一致,不协调,甚至相冲突的行为。从违反规范的不同程度可以将留守儿童失范行为分为越轨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留守儿童普遍自控能力差、自由散漫,行为容易受到外在环境的影响而偏离正常以至出现越轨行为。留守儿童违法行为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尽管没有触犯国家刑法,但是已经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必须给予一定的惩罚。留守儿童犯罪行为的形势非常严峻已经触犯我国刑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三部分当前对留守儿童行为失范的法律规制。我国已基本形成对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了《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等。特别是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注重了对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但是这一法律体系仍有一些缺陷。主要缺陷在于:立法上缺少上位法支持;执法上缺乏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司法上司法改革滞后。这些因素对于构建儿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具有关键性的作用。第四部分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法律对策。笔者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完善司法组织系统来论述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预防和矫治,并提出制定一部《家庭教育法》,来确定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综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了建构《家庭教育法》的基本框架。希望通过完善立法,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彻底改善我国留守儿童的现状,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