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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基层地税监察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要求其提高工作有效性,更好地发挥内部监督职能,促进基层地税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而现实中我国基层地税监察部门监督的有效性受各种因素的制约还不够高,理论界对基层地税监察部门监督的有效性的关注还比较少,加之已有研究文献多偏重于宏观上对行政监察有效性的研究,基层地税部门内部对其的研究多为经验性的措施,理论层次较低,真正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所以,本文结合新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分析,对我国基层地税监察部门有效性的制度安排做一初步性探索。基层地税监察有效性的制度安排可以被界定为基层地税部门以提高监察有效性为目的,通过制定实施一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借助理念、价值观、社会习惯、道德和风俗等思想约束,构建顺畅的体制机制,促进地税监察有效性发挥的活动。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视角中,促进地税监察有效性发挥的一系列活动可以被看成是制度安排。制度由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及其实施机制三部分组成。政府为促进监察有效性发挥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属于正式制度的范畴,而进行监察有效性的制度安排又要依赖一定的理念、价值观、社会习惯、道德和风俗作为支撑,这些又属于非正式制度的范畴。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作用,因此,从本质上讲,政府制定一系列制度并执行和监督其实施的行为是一种制度安排。在政府进行制度安排的过程中,由国家强制力作用实施的正式制度的作用尤为重要,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制度安排的成效。但同时,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为正式制度提供有效的支撑理念和组织保证。基层地税监察的有效性发挥的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正式制度的有效性及其实施状况,而正式制度的设计与实施状况又依赖于有力的支撑理念。另外,地税监察的职能只有通过一定的机构来行使才能得以实现,顺畅的监察体制是进行有效监察的必要保障。制度安排对基层地税监察有效性的影响是根本性的。也就是说,当前我国基层地税监察有效性的发挥,根本上取决于我国基层地税监察的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要使制度安排取得良好的成效,首要问题是要解决现有基层地税监察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完善现行制度安排。因而文章中分析了当前我国基层地税监察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阶段性变革或调整措施,使之逐步完善并更好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