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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变更居住地的权利,它是一种带有平等权性质的人身自由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国际公约中都有对迁徙自由权的规定,在我国历史上也有过宪法实践的经历,但在建国后不久,因为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原因而被取消,因此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规定这一权利。并且在现实中,这一权利还受到户籍等制度的极大限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对迁徙自由权的要求日益迫切。国内虽有学者对公民迁徙自由权的重新入宪问题作出过探讨,但鲜有深入论及者,或论述散见于其他问题之中,加之探讨缺乏共同的理论平台,制约了研究的深入和发展。本论文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出发,主要运用理论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迁徙自由权的内涵;阐述了我国关于迁徙自由权的规定及实践,并进一步分析了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基本价值;探索了迁徙自由权实现的现实条件及障碍;并对迁徙自由权制度建构所应遵循的原则和路径选择进行了摸索。笔者认为,实现迁徙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经济持续增长和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现代民主政治和履行国际公约的要求。因此,我国宪法应及早恢复迁徙自由权,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这一基本人权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