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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是法律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体现了法律文本的文体特征,也反映了某种法律文化中法律体系的典型特征。法律文本翻译的核心是法律术语翻译,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与否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法律文本的翻译质量。因此,在法律翻译中,法律术语的翻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法律术语翻译与其他翻译相比不仅是一种跨语际的交际行为,而且是一种跨文化跨法律体系的交际活动。在法律术语翻译过程中,译者仅仅熟练掌握源语语言和目的语语言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对不同的法律文化、法律体系、社会背景等外在因素有足够的了解。本文试图从社会符号学的角度分析法律术语翻译,为法律术语翻译提供一个崭新的视角。本文详细阐述了符号学理论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符号学理论作为本文的理论支撑。符号学认为世界是由符号组成的,万事万物都可以看作是各类符号系统中的一个符号。瑞士著名语言学家索绪尔认为语言是一种表达观念的符号系统,语言学研究的重要对象正是符号与符号之间的关系。美国哲学家皮尔士对符号科学做了较全面的阐述。他认为:“符号或表现体是某种对某人来说在某方面或以某种能力代表某一事物的东西。”另一位美国哲学家和语义学家莫里斯发展了皮尔士的符号学理论。莫里斯认为任何符号都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实体,即:符号载体、符号的所指以及解释者。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符号的三种意义:指称意义、言内意义以及语用意义。莫里斯的意义的三维关系为社会符号学翻译方法奠定了基础。在符号学研究的基础上产生了社会符号学理论,英国语言学家韩礼德认为语言这一符号系统是在社会中产生发展的,语言现象本质上是社会现象。他强调语言的社会符号性表现在语言符号只有在具体的文化、社会等语境中才具有意义。最先提出社会符号学翻译法是美国翻译学家尤金·奈达,他指出社会符号学翻译法是一种最全面的翻译方法,这种翻译方法最大的优势在于它研究人类社会所使用的一切符号,尤其是人类所使用的最复杂的语言符号系统。国内社会符号学翻译法的代表人物是陈宏微教授,在奈达的基础上她提出了在社会符号学翻译法指导下译者应遵循的翻译标准:“意义相符,功能相似”,并强调意义和功能不可分割,两者是衡量译文质量的不可缺少的因素。本文分析了法律术语的社会符号学特征,并在社会符号学翻译法指导下详细阐述了作为语言符号的法律术语三种意义的传达和两种主要功能的表达以达到法律术语翻译“意义相符、功能相似”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