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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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6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并于5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管辖外海域的立法,为我国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该法的颁布实施,国际海底资源开发问题再次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是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于1982年确立的,因为涉及到海底资源开发管理问题,所以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在处理国际海底问题时的地位较特殊。一方面,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海底区域的诸多方面具有共同的利益,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仍需要他们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我国是第五个"先驱投资者"国家及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理事国,在从事深海区域勘探开发的时候,同样希望能够享受更大的权益,避免承担过多的义务。同时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虽然我们坚持走"和平发展、和谐共赢、强而不霸"的中国特色海洋强国之路,但是国际上依然出现了"海洋威胁论"。因此,本文立足于此点,分为四个部分来讨论:第一部分为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基本概念,如海底资源问题的提出,海底资源的法律规定等问题;第二部分为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制度的实施与发展,对海底资源的勘探开发的理论争议——单一开发制、国际注册制和平行开发制等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并简要介绍了解决海底资源的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海底管理局和海洋争端分庭;第三部分梳理了现有15个国家关于深海立法的状况,挖掘和分析国外内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制度的立法,重点阐述美国和德国的深海立法经验,并着重论述我国海洋立法的进程及《深海法》的规定;第四部分为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建议,针对第三部分出现的问题,再结合我国已有的实践及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为我国的远洋战略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法学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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