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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的大潮催生了多种新型经济方式以及新型财产,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由这些新型财产引发的纠纷也就愈加凸显,股权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股权作为一种伴随着商事活动而产生的新型财产,其性质具有复杂性以及特殊性。尤其是在夫妻一方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权的类似案件中,不仅涉及公司的人合性、资合性问题,同样涉及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夫妻财产关系问题,以及对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本文的结构依照研究脉络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此部分意在交代笔者选取夫妻一方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权行为为主题的背景以及原因,并为主题的开展做铺垫。第二部分为夫妻一方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权行为的司法实务现状。此部分由三件同类案件展开,通过对三件同类案件的法院说理以及法院判决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此类案件的共性争议焦点——夫妻股权的归属问题以及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夫妻股权的效力认定问题,并对同案不同判的根本原因进行分析——商事审判思维和民事审判思维的矛盾。商事审判思维认为股权为商事活动的产物,且我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并未明确将股权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应适用《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民事审判思维认为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婚内取得的股权为无权处分,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则股权转让无效。二者的根本矛盾在于: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引出第三部分对夫妻股权归属问题的探讨。第三部分主要是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夫妻股权的归属问题进行分析论证。首先介绍股权的财产性与身份性的双重属性特征,明确其财产本质。其次从股权的属性、法律基础、公平正义、是否会影响商事秩序四个方面论证了夫妻共有股权的可行性以及必要性。再后确定夫妻共有股权的行使范围,针对股权中不同性质的权利内容进行区别处理,并明确股权处分权应由夫妻共同行使。最后在将股权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夫妻共有股权的形成以及表现形式,为后文夫妻一方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分析打下基础。第四部分为本文的重点章节,主要是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夫妻一方转让夫妻股权的效力认定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在将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案件的具体情况分为两大类进行分析:无权处分与表见代理。同时,笔者还将表见代理与相似制度家事代理进行比较,否定实践中将转让夫妻股权行为认定为家事代理的观点。此部分在第三部分夫妻共有股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夫妻一方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标准,确保案件审理的统一性与合理性,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另外,由于非转让方通常为不参与股权经营、商事活动经验缺乏的弱势一方,笔者还为非转让方提供法律救济方面的建议。第五部分为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此部分针对两个争议焦点分别提出建议以及解决措施。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在前文论证了夫妻共有股权的可行性以及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明确股权夫妻共同财产属性”的立法建议,为统一审判标准提供法律支持;其次提出应完善股权登记及公示制度,建立起夫妻共有股权的配套措施,规范股权转让行为从而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在确立夫妻共有股权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类型将审判思路分为无权处分与表见代理,并对两类方式的审判标准进行总结归纳,规范司法审判;其次针对上述两类审判标准的难点问题——合理对价的认定,提出一套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评估体系。结论部分强调笔者态度,认为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在此基础上将此类案件分为无权处分和表见代理两种类型进行认定与判决,统一审判标准,提高司法公信力,有效预防与解决此类案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确立夫妻共有股权的基础上,提供将案件分为无权处分与表见代理两类进行判定的审判思路,并统一了审判标准,具有非常高的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