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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是维吾尔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世代相传、不断发展并为本民族所信守的,有关婚姻的观念形态与约定俗成的婚姻生活模式的规范。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在人文、地理、经济、政治和宗教等方面的存在基础,决定了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其在维吾尔族生活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的民族禁忌、传统道德和维吾尔族信仰过的各宗教(尤其是伊斯兰教)的教义等渊源决定了其内容的丰富性和相对稳定性。在结婚条件习惯法方面,维吾尔族一般不能选择不信仰伊斯兰教的人为自己的结婚对象;只要在二代以外,旁系血亲(如表哥和表妹等)通婚合法,禁止直系血亲、一定范围的婚亲和乳亲通婚;传统婚姻习惯法观念上不禁止女性跟有妻子的男性结婚,即允许“一夫多妻”,禁止男性跟有丈夫的女性结婚,即禁止“一妻多夫”,当今全体维吾尔族人依旧反对“一妻多夫”,绝大多数维吾尔族人不支持“一夫多妻”,但还有部分人赞同“一夫多妻”;以前提倡早婚,婚龄限制较低,当今婚龄习惯法基本上同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在结婚程序习惯法方面,婚约习惯法调整结婚前男女双方之间彩礼、嫁资的约定、交付和返还等方面的财产关系;解放前,维吾尔族人结婚时结婚效力以“尼卡”形式确定,解放后维吾尔族逐渐形成“尼卡”和“登记”并存的结婚效力习惯;因为少部分人还是选择按照传统形式确定婚姻的效力,当今的维吾尔社会一定范围内存在事实婚姻现象。在离婚、再婚习惯法方面,解放前,离婚是维吾尔族男性的特权,女性一般没有离婚的权利,男性的单方口头离婚行为严重侵犯妇女们的权利;当今虽然还是存在单方离婚的一些影响,但在国家法律保障妇女权利的背景下,维吾尔族人基本上放弃了以男性的单方意志离婚的习惯;传统再婚习惯法要求离婚后想跟别的男人再婚的妇女必须经过一定的“待婚期”,随着医学科技的发达,“待婚期”习惯已开始失去存在的基础。当代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的司法适用方面,我国婚姻法包容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的婚龄、禁止离婚等方面的内容,当代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在择偶自由、确定结婚的效力等方面接纳我国婚姻法的内容;在我国婚姻法和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对具体问题的规定上还是存在着一些区别,但《宪法》、《婚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的权利,这为我国婚姻法和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的调适以及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法律效益的同时重视社会效益的新要求,给我国婚姻法和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之间进行调适和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的司法适用,提供了实践价值和制度空间。在维吾尔地区,一方面要制定符合《宪法》和《婚姻法》精神的地方性补充规定,另一方面要整理和公布《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汇编》,并把它尽量引入司法领域。这是寻求我国婚姻法与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之间的沟通、实现两种行为规范之调适的重要途径,不仅有利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法制建设,还可以使有关婚姻纠纷的裁判同时获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通过这些顺利引导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