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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将醉酒驾驶车辆的行为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并且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文来禁止驾驶者摄入过多的酒精而影响了驾驶能力。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醉酒驾驶行为,从2011年5月1日起,我国将醉酒驾驶行为也列入了刑法约束的范围内,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一律刑事立案。此举一出,不但引发了社会各界积极讨论,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同样产生了诸多问题,亟需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案例参考。本文通过综述各方理论观点,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行研究比较。对醉酒驾驶行为入罪是否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规定这一热点话题展开了详细的论述。对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加以分析,认为惩治醉酒驾驶行为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并有待改善。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共计两万三千字。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争议以及笔者对这些争议的评析。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了社会公众、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关于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争议,并简单对上述争议作出评析。第二、三节阐述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必要性与该罪名施行之后带来的实然效果,肯定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积极意义。第二部分是对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要件进行分析。第一节说明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主、客观要件,对构成要件中的“醉酒”、机动车、道路做了简单分析,明确了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为故意。第二节比较了“醉酒”的主观测量方式和客观测量标准的利弊,比如利用主观方式鉴定“醉酒”的手段较为直观,但是存在着司法腐败的可能性;利用仪器测量鉴定“醉酒”虽然快捷方便,但在实践中由于客观情况往往会错失取证的最好时机,所以应当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办法对“醉酒”进行鉴定。第三部分是全文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内容,是对醉酒驾驶行为入罪进行的一系列理性反思。本章分为两大节,第一节表明了笔者认为醉酒驾驶行为不应当“一律入刑”的观点,着重阐述了《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在刑法分则适用方面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对为何适用作了充分说明。另外,危险驾驶罪应当受“但书”条款的约束,对一些可以适用“但书”条款的情况进行了举例罗列。例如行为人醉酒后因紧急情况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醉酒后虽处于机动车内,但使机动车保持静止状态的;醉酒驾驶行为持续时间极为短暂等这些情况,这些都可以由“但书”条款进行出罪。第二节介绍了社会各界对“醉驾入罪”有一定程度误读的现象。经过分析比较,笔者认为,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对“醉驾入罪”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应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由司法机关或者公安部门进行解释。第四部分内容是对司法实务方面的关注。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是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入罪在适用与执行过程中产生复杂的问题作出描述、分析原因。例如现有的刑罚裁量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如何取证以及取证的时效也存在难题;如何认定行为人为躲避酒精测量而逃逸的情节等等。第二节是从司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出发,提出从立法层面完善现有“醉酒”的标准,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进一步细化量刑标准,加强证据收集这四个方面的解决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