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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民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提升,人们越发关注自身健康管理,以致于寻求更高品质的医疗服务成为社会大众的强烈需求。然而,过去以疾病控制为主的传统医疗服务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国民关于个性化医疗服务的追求。基于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便应运而生。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就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部署中,明确提出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为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方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行将成为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关键,利用社会居民与家庭医生团队签订医疗服务合约的方式,为大型医院分流出部分患病程度较轻的患者,使患者得到及时治疗的同时,也能减轻大型医院的接诊负担,降低患者的经济压力。可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成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革的重要基石,家庭医生也将逐渐承担国民“健康守门人”的重担。自国家大力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来,虽然签约率呈持续上升趋势,但在实施过程中依然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家庭医生数量无法满足高签约率的就医需要,签约服务质量无法满足居民个性化的服务要求,从而导致大量“签而不约,约而不实”的情况发生。因此,加强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监管将成为推行此项医改政策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监管主体在监管过程中将承担着法定的重要责任。近年来,国家通过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致力于打造一支专业高效、统一规范的卫生健康监管队伍,推动转变监管理念,提升监管能力,引导医疗行业监管改革向纵深推进。但我国关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监管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监管主体的上层设计与实践推行之间仍然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据此,本文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监管主体为中心,通过了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概念内涵,更好地掌握监管主体的设置需求;通过梳理中央立法文件和地方运行现状中所暴露的实际问题,更好地归纳监管主体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通过借鉴英美家庭医生服务监管主体的设置经验及思路,更好地丰富我国监管主体优化路径,以期结合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监管主体的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