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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最早起源于古罗马的一种诉讼方式,而在发展中逐渐成为一种法律原则,且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频率不断增加,而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竞相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解释,在其发展历程中出现了各种理论学说,我国因继受大陆法系传统,因而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受日德影响较大。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法律中均有不同规定,虽存在立法形式上的差异性,然而两大法系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及适用上存在一致性。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1896年《德国民法典》、1907年《瑞士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多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了详细规定,并体现出一定的继承性。因英美法系国家中存在着的衡平法和判例法传统,并未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一般性规定,而多是以判例的形式体现出诚信的裁判原则和精神。而我国因没有统一的民法典,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多是规定在一些专门性法律中,而随着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提上日程,确立统一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成为重要工作任务。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适用上的快速发展,既有成文法自身局限性的原因,又有来自经济与道德的现实需要,还体现了现代民法精神向社会本位的转变,使诚实信用原则在不断发展变化着的社会现实中起着安全阀的作用,调节各方利益平衡。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案例的分析,分别从案由类型、裁判时间、法院级别和区域、裁判结果等多个维度比较,从而发现适用中存在的规律性。文章第四部分选取了一些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中的四种情形:相关法律规则模糊、法律规则之间存在冲突、存在个案不正义及出现法律漏洞四种情形。通过具体分析,可以发现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恰当适用、以诚实信用原则裁判案件时未能进行充分论证说理等。最后,针对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务适用上的规律性和存在的问题,我国在司法改革中也在积极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经验,选取典型案例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以为各地法院裁判案件提供统一案例指导。本文通过对《公报》案例的统计和分析,对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完善措施:第一,提高法官自身职业素养、加强对于判决书语言修辞的运用来加强对判决理由的论证说理;第二,通过为自由裁量权戴上制度的枷锁来限制法官用权的随意性,以保证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第三,通过加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类型化研究来为实务适用提供规范性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