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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类对生活环境和生活品质有着更多的追求。但在社会进步的同时,生活节奏加快,人口也随之快速膨胀,个人生活的安宁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对个人安宁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其中对安宁权益进行立法保护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应该制定怎样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安宁权益,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私人生活中的安宁权益强调的是个体对于其私有精神的享有,这与隐私权保护个体的私密性相吻合,因此法律应将个人安宁权益归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制定隐私安宁权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用以论述构建隐私安宁权制度的合理性。第一章阐述了安宁权益的涵义。只有当明确安宁权益的保护客体之后,才能在此基础上讨论安宁权益的法律保护制度构建。“安宁”是文明社会中,每个自然人都应该享有的正常生活状况和精神状态。从人格权益上来说,“安宁”反映的是个体的精神利益;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安宁权益是一种独立的无形人格利益,是自然人在私人领域内免受他人非法侵扰的权益。因此,安宁权益是一项需受法律保护的无形人格利益,其保护的内容是个体私有的精神利益。第二章描述了我国安宁权益的保护现状。现实生活中,我国的安宁权益正受到严重的侵害,侵害行为主要有监听监视行为、窥视行为、侵扰行为以及干扰生活行为等。从法律保护上来说,由于立法的缺失和司法实践的混乱,公民的安宁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总的来说,侵害安宁权行为愈发严重的原因主要有三点,即生活模式的转变、科技和大众传媒的发展以及法律的欠缺,因此构建安宁权益的法律保护制度具有现实紧迫性。第三章提出对安宁权益进行立法保护时,应将安宁权益纳入隐私权范畴,构建隐私安宁权制度。立法将安宁权益归于隐私权内容的理由主要有三大方面:首先安宁权益作为隐私权内容不冲突。无论是隐私的概念、隐私的价值还是隐私权的内容,三者都包含了公民的安宁权益。再者,将安宁权益纳入隐私权保护是国外立法例的普遍做法,比如美国法、德国法和法国法都有类似规定。通过比较法得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将个人安宁权益归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畴。最后,除了构建隐私安宁权制度外,其他关于安宁权益的立法构想,比如将安宁权益独立为一项人格权利,抑或将其纳入其他人格权,都不利于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完善对安宁权益的法律保护。第四章论述了隐私安宁权侵权责任的构成,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侵扰行为,他人被侵扰的场所或者事项具有隐私性,且侵扰行为令理性之人高度反感之时,行为人才应承担侵害他人隐私安宁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