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经济利益上的无形损害。然而,由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抽象性与远隔性,多数国家在确认其作为一种经济利益损害的同时拒绝对其进行救济,纯粹经济损失是作为排除法律救济的工具而出现的。在19世纪末,在德国、英格兰和美国相继出现了有关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例。纯粹经济损失是在任何法律体系下都可能出现的普遍性问题,与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的体系特点无关。所以,美国法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判例学说和立法对我们有着同样的借鉴价值。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研究是美国侵权法学界在20世纪的研究热点,涌现出了大量的判例学说,是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研究最为活跃的国家。因此,笔者探讨了美国法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救济制度的基本框架,希望对我国民法框架下处理类似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有所帮助。在具体结构安排上,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探究了美国法上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复杂性,在分析美国学者对纯粹经济损失定义的基础上,为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作出了定义。第二部分阐述了美国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类型。根据美国侵权法学者弗莱明教授和罗伯特森教授的论述,整理了美国各州法院在司法实践当中形成的主要九类事实案型,力求对美国法上纯粹经济损失的表现形态作一全景式的呈现。然后根据德国学者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教授的分类模式,将美国学说上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划分为经验性形象类型和逻辑的理念类型。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法关于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概况。首先阐述了美国各州法律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救济趋同的倾向和原因。接着介绍了美国法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一般救济制度。第四部分探讨了美国法关于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主流现实路径—纯粹经济损失不予救济原则和例外。第五部分探讨了美国法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路径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首先阐述了适用原则—例外路径的制度价值。接着介绍了我国侵权法应给予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例外类型,包括利益第三人和对第三人不当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