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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在充分享受获取信息渠道丰富、方便快捷的同时,不得不同时面对私人信息被非法公开的巨大威胁,这大大降低了个人生存的安全感,而事实上,个人信息被非法公开以至于当事人隐私受到侵害,名誉受到损伤乃至精神遭受痛苦的事件屡见不鲜。公众的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往往成为“公开的秘密”,几乎所有人都经历过信箱里塞满了写着自己详细姓名、地址的广告信件,电子邮箱经常被垃圾广告堵塞;手机经常收到各种垃圾短信,当事人却完全不知个人信息何时何处被泄露,这些不请自来的广告、电话扰乱了我们平静的生活,我们却束手无策。法治建设要及时回应社会的要求。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危机时,必须要有法律的全面保护。也就是当公民的个人信息遭受的侵害给当事人带来损失时,应当用民法和行政法予以解决;当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时,则应当适用打击力度最强的刑法予以惩罚。因此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私人生活不被侵扰,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个人信息的保护纳入到了刑法保护中来。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它主要针对一批新型犯罪行为,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主体、保存时限、使用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义务作出了明确限定。本文分四个问题进行阐述:第一问题讨论法治建设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及对我国发展的重要意义。包括法治建设对我国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性,公民权利的保障及全社会安定发展的重要意义,从而引出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问题讨论个人信息的相关基本问题,包括我国个人信息权观念的缺失及法律保护的缺位、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主要方式和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危害性。要想对侵害个人信息行为入罪,就要首先对个人信息范畴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让人们认识到将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并且只有了解了危害的来源才能有效应对。第三问题详细论述我国宪法及三大基本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及法律完善。以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程度为标准,概括了现行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中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由于当今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现实情况较为严峻,所以在本问题中重点阐述刑法中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处罚的法条。也就是重点论述刑法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治裁,并通过对两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探讨,明确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对该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另外明确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提出对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机制的建议。第四问题探讨了个人法律信息保护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及模式、机制的构建。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基本原则进行分别阐述,明确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从而讨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及保护机制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