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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作为人类的一个古老的话题,不少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都对此有充分的论述。康德作为一个德国古典的哲学家,也作为近代史甚至人类史上伟大的哲学家,对于德性也有充分的论述。但要真正地理解康德的德性论知识却并非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以往研究康德的人大多只注重他的三大批判,对于他晚期的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诚然,德性论的研究就非常的欠缺。早在古希腊的时候,苏格拉底就提出了德性即知识的命题,随后是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即中道,在随后是中世纪托马斯阿奎拉和近代休谟等的德性即经验习惯。康德在对他们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德性是人在遵循义务的法则时准则的力量,即德性就成为了一种力量,本文相继地概括为德性是基于人的准则的力量、德性是基于人的意志的道德力量、德性是基于内在自由的自我强制力、德性是基于对法则的敬重而产生的情感倾向四种。其特征表现在德性的普遍性,即把自己和他人当作目的而成为一种普遍的规律,同时必须先天的赋予;出于义务的强制性,即德性作为人的属性,必须对于义务无条件的遵从,才能获得一种道德的价值;合乎幸福的偏好性,即人作为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人依感性的影响获得幸福也成为一种必要。依此,康德的德性论一方面需要满足感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又需要克制感性的偏好,前者是为了人的幸福,后者是为了义务的法则,就可以将其划分为德性义务论和德性幸福论。在德性义务论这一章里,义务出于对规律或法律尊重的行为必要性,德性义务就是出于内在自由的自我强制,它可分为己和为他的德性义务,包括为己的完全德性义务和不完全德性义务,为他的完全德性义务和不完全德性义务。在德性义务里,还包括直接的德性义务和间接的德性义务,前者是服从法则,战胜外在的违背法则的东西,出于义务而做自己应该做的事;后者是间接的满足人的幸福偏好以克服那些其他的偏好对于人遵从法则的影响,实现人的行为的道德性。在德性幸福论的这一章里,康德把幸福分为了两种,即合乎自然目的的感性幸福和出于道德法则的理性幸福,就人这个有理性的存在者而言,康德把德福结合起来,构建了一个德福一致的至善境界。纵观康德对于德性论的阐述,俨然具有很高的哲学价值性和现实价值性,它从行为的普遍价值和理性的角度对德性进行阐释,使得德性具有了一种实在的道德力量,超越于德性即知识、经验习惯的狭隘性。但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用康德自身的话讲,人只是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摒弃了感性情感对于德性的作用性,拒斥了经验习惯对于德性的培养性。德性应是一种可以依感性经验的作用并同时体现内在属性的善的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