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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的高效发展对交易的效率性以及交易成本的低廉化提出了迫切的需求,占有改定即顺应此种社会经济环境应运而生。占有改定可使当事人凭一纸协议即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突破了物权形式主义以及债权形式主义对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要求——交付。然而此种隐形的物权变动方式因其缺乏公示性,不得为外部人而知而招致多数学者的异议。本文围绕此种争议,从占有改定的公示性、善意取得两方面对此种争议进行辨析,并进而反思占有改定的生效时间。本文一共由四个部分构成,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阐述占有改定的适用情形。笔者认为占有改定对现代经济生活另一较大的贡献乃在于促进“融资”,让与担保与售后回租的广泛运用即是此证。占有改定亦能赋予中小企业新型融资途径,使企业在生产设备更新换代时,既能享受原有设备处分所获得的现金对价,又能维持企业生产的持续性。第二章以全新的视角来论述占有改定不具有公示性。文中指出,物权公示的对象为物权的状态而非物权变动。物权的公示应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展示物权存在的情况。交付由于存在瞬间性,以及社会公众不易查知性而不符合物权公示的基本要求。作为公示效力较强的现实交付尚不能作为公示方法,导致隐秘性物权变动的占有改定亦不具备公示性。第三章从四个角度分析了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本文先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重述与占有改定的实质——缩短给付角度出发,明确交付仅是物权变动的要件,而并非善意取得的要件,肯定了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文继而逐一评述否定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的学说,揭示上述学说从本质上而言乃是混淆了即时性交付的物权变动效力与持续性的占有公示效力。本文又以类比法,以指示交付作为比较参数来论证占有改定可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本章最后探究《德国民法典》否定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的立法理由,指出此种立法理由至第二起草委员会时期已不再成立。本文第四章进一步指出我国占有改定规则一刀切得规定占有改定生效时间,其实则抹杀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相冲突,并伴有受让人违约风险。本章继而从标的物类型、抵销规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延伸以及标的物风险防范角度逐一论述特定情形下占有改定生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