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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一个具有独特特性的民事诉讼行为,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存在形式,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对诉前调解及庭前调解制度的确立,说明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所遵循的扩大调解范围、增加调解方式、发挥调解作用的原则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其新增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与《人民调解法》密切的联系在一起,二者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诉前调解和庭前调解制度的设立,其出发点是为了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调解作为一种制度的存在,调解结案有利于案件及时解决,有利于化解矛盾,更加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但这都必须以调解合法有效,无案件瑕疵为前提。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达到极致状态,不可避免的存在相应的后续问题。调解制度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诸多调解案件引发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过分注重调解率,部分法官忽略了案件质量,进而导致很多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造成当事人申请调解书再审的案件时有发生。现行《民事诉讼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对民事调解案件的再审,纠正错误的调解书,能够有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但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民事调解案件的再审从启动到审理的规定都过于模糊和笼统,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缺少详细的实践操作标准。民事调解案件再审制度的弊端与不足日趋凸显。调解作为一个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的程序我们应当在实践中发现它的不足之处,有针对性的加以改进和完善。而单方面的追求结案率等众多因素也使得法院和法官“重调轻判”的态度,导致调解往往不是出自当事人的本愿。多种原因引发的随后而来的再审制度的衔接,作为对一审的改错程序就显得更为重要,但是在实践中,调解程序引起的再审存在启动主体不够完善,启动事由不够充分以及再审立案审查标准不够清晰等困难。国家立法机关对这些现象采用了新的制度加以完善,但还存在一定不足,因此,作为一个司法实践中尤为重要的司法制度,我们探讨进一步完善民事调解案件再审制度,对提高我国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