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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历史悠久,内容丰富,是中国古代法制礼法合一的典范。离婚制度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当中,“义绝”离婚是非常有特色的一项离婚制度,它是指夫妻或其亲属之间实施了律令规定的某些犯罪行为,使得夫妻缔结的后天恩义关系被视为客观上已经被取消的状态,经官府认定而判决离婚的制度,它揭示了中国古代两性婚姻以“义”而合的本质特征,也体现了当时政府对婚姻生活的重视和干预。作者选择本文论题,不仅希望通过对“义绝”离婚制度的梳理来尝试弥补学科研究的不足,而且希望从论证中探索出对现行婚姻法中离婚制度的设计有所裨益的内容。 本文约40000字,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义绝”离婚之源:礼中的“义绝”。“义绝”离婚首先是以一种礼制的理论被提出来的。由于在中国古代,婚姻就已经被认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规范婚姻生活便成为礼制的重要内容。因此,从先秦时期开始,关于“义绝”的理论开始萌芽、发展,到汉代趋于成熟,“义”是夫妻结合的基础已经成为当时的共识。从实践来看,这时期“义绝”的范围未限定于男女的婚姻关系,“义绝”离婚主要依靠伦理道德的力量来实施,有一定的混乱。 第二部分:“义绝”离婚的制度化与实践:法律中的“义绝”。自唐代开始,律典开始全面而集中地规定了“义绝”离婚制度,其适用范围也被严格限定于婚姻关系,调整的重点在于夫妻两方的家族关系,而且夫妻一旦被认定“义绝”,强制离婚的后果是无疑的。宋代虽然对“义绝”离婚制度有所发展和完善,但唐宋的“义绝”离婚从精神、原则、规定到实践,大致相同。到了元代,在继承唐宋“义绝”离婚制度的基础上,还通过条格、司法判例等形式发展了这一制度的内容,规定上较为分散,处罚上较轻,也逐渐重视了对夫妻婚姻关系本身的调整,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对妇女的保护。而明清的“义绝”离婚制度,其规定散见于法律条文中,对“义绝之状”的界定不但与唐宋“义绝之状”有很大不同,而且其界定也是概括式的。从律文、条例的规定和司法判例来看,明清“义绝”离婚制度调整的重点已经转移到夫妻婚姻关系本身,并且加大了妇女得以因“义绝”而离婚的机会,同时却又对“义绝”离婚的强制性采取了较为灵活的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