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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新闻法制,是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产物。但是,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却产生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清朝末年,走上一条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清末新闻法制是以自由其名,统制其实为基本特征的,建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新闻法的一个典型。 十九世纪后半期,近代报刊被外国人引进中国,并立即与落后的封建专制制度产生矛盾与冲突。伴随这一矛盾与冲突的发展,一大批先进知识分子热情投身到创办近代报刊的实践之中,并强烈呼吁建立中国近代新闻法制,随着戊戌维新运动的兴起,清末新闻法制建设第一次被付诸实践,但是以失败告终。接着,伴随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清政府自1906年起陆续制定并颁布以《钦定宪法大纲》规定“臣民有言论、出版自由”为中心,以《大清报律》为代表的一系列新闻法规,并在司法实践中开始运用,这标志着中国近代新闻法制的初步建成。 清末新闻法规是修法变律的成果,也是西风东渐的产物。它虽带有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新闻法的形式,内容比较丰富,但是它的核心内容是详细规定报刊创办和管理具体制度、报刊的禁载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相应处罚等等,它并没有赋予人民在新闻自由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反而给新闻自由诸多限制。通过对清末新闻法制的考察,统治阶级变“新闻自由法”为“新闻管制法”的立法动机昭然若揭。它的立法指导思想与保护人民新闻自由的法治精神大相径庭。它不是为保障言论、出版自由,也不是为了实现“庶政公诸舆论”的立宪宣言,而是清廷试图用法律来控制报馆、报人,约束舆论的又一工具。由于它对新闻自由进行诸多的限制,所以也得不到广大人民的支持,在实践中缺乏实施的社会基础,再加上执法者以意为法,司法权受到行政权的肆意干涉,必然导致清末新闻法规没有得到认真执行。 尽管如此,系列新闻法规的建立,表明清政府已改变援用专制旧律来管理近代报刊的传统做法,对近代新闻事业做到有法可依,并且事实上承认人民的新闻自由权利,这所体现的进步意义和新闻法的近代化转型同样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