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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信以为真,陷入认识错误,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与诈骗罪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具有一定相似性,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混淆的主要是那些打着推销产品的旗号所实施的诈骗罪或者披着商品交易的外衣所实施的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在这种情况下,两个罪在行为特征上表现出很大的相似性,给确定犯罪的性质增加了不少困难,经常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此,区分两个罪在构成要素以及司法实践的界限显得极为必要。本文主要从两个罪的构成要素和司法实践的两个角度进行比较分析,从构成要素上看两个罪犯罪目的、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客观方面都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两个罪主要是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真实的交易意图,客观上是否交付了标的物以及标的物是否有价值。本文对正确区分两个罪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希望能对感兴趣的读者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