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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74条明文规定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属存在法定共有和约定归属两种方式,即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修建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范围,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车位车库属于约定归属的范畴。法定共有与约定归属两种确权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车位车库权属之争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是由于约定说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未能很好地解决车位车库权属之争。本文首先从现行规定入手,通过对现行规定的评析找到车位车库权属之争的症结,接着归纳总结历年以来对车位车库权属确定的标准,通过对每一种标准进行分类解析的基础上,提出按照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条件来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观点,但是关于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具体判断标准需要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状况,最后提出对我国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属完善的建议。第一部分是对我国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类型进行分类。我国关于车位车库的权属确定只有两种方式,但实践中车位车库的形式存在多样化,而立法是否能够涵摄不同种类的车位车库,不同形式车位车库权属确立的依据是否相同,这些都必须加以思考。第二部分是我国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现行立法及评析。我国《物权法》规定法定共有之外的车位车库权属通过约定方式确定,事后又附加“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义务,这种事前立法与事后规制的办法看似周密但实践操作起来困难极大,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本文通过对立法规定的分析,找出立法与实践认定车位车库权属存在差异的原因,为后文再次审视标准作出铺垫。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属依据进行分类评析。总结历年来车位车库权属标准,对各类标准进行筛选之后,最终得出确定车位车库权属的法律属性依据为专有部分说,这是由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体性”特征决定的。关于“构造上的独立性”和“利用上的独立性”的认定,笔者认为应该考察该建筑物建造的初始目的、位于小区的具体位置、与主体建筑物的关系等因素。“土地使用权权属说”则为“能否被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的客体”的判断因素,因为除了符合前两个构成要件外,也只有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才能够被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这种判断标准是合理的,符合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念;对两个“独立性”要件统一判断避免了以前分开判断的僵化;而能否被登记存在许多影响因素,在这里体现为是否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在符合其他情形下可以被登记为所有权人。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属提出建议。通过对上述专有部分判断标准的具体运用,将我国车位车库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最低配置比例车位车库由业主共有,另一部分是自行增设车位车库由开发商专有。通过区分的方式能够极大程度地平衡业主和开发商双方的利益,有助于解决车位车库权属之争。